首次违法可以不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又有哪些新的亮点呢?下面就由万益行政法律事务部律师为您解答吧。
一、明晰行政处罚概念,制裁预防功能相结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对违法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一方面是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有预防功能,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惩戒,使当事人以后不敢违法,也是对潜在违法当事人的警示。
二、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提高执法效率
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执法操作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该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单位执法效能,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
三、细化行刑衔接具体制度,解决司法程序疑问
行刑衔接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属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现行《行政处罚法》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有效细化行刑衔接的具体规定。
四、增加“首违可不罚”和主观归责的规定,体现执法“温度”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也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落实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加大惩戒违法力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体现违法不能得利的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表明了国家对违法行为所得持否定的态度,让违法者从根本上无利可图。
总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体现时代特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让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未来可期!
潘路云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擅长领域:政府法律顾问、地方立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黄甸甸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行政、民事、经济、公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