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2019版《科研建筑设计标准》(中科院化学所一实验室爆炸,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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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乎爆料:2021年3月31日,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一名研究生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反应釜高温高压爆炸,导致该学生当场去世。
另有网友在中科院官网微博“中科院之声”的一条微博下询问此事,官微对此回复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珍惜生命”。
红星新闻也从中科院工作人员处确认了该消息:“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是很清楚,这个事情说实话是挺悲痛的。”该名工作人员表示,爆炸事故存在,但是身故者并非研究员。另外,由于事故刚刚发生,所以目前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未来肯定会以公开的方式提供一个说法。
我们据此发布该规范详解内容,希望引起广大科研工作者的重视。
2019版《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介绍科研建筑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其中某些强制性条文是和消防安全有关系的,我用彩色的字体特别标注出来,供大家参考备查。
5.2.2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5.2.4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2.5 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2 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3 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4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5.2.6 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5.3.3 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
5.3.8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或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单独使用容器收集存放,并应对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或容器进行屏蔽防护。
7.1.2 实验用房内,在遇水会迅速分解、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的存储或实验区不得布置给水和排水管道。
7.3.4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对放射性废液单独收集处理,严禁采用渗井排放废液或将放射性废液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系统。
8.3.6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生物、化学试剂和腐蚀性物质的实验室,其排风系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结构风道作为实验室排风系统的风道。
此外,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CECS)中发布了一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