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几年我们有各种各样交通方面的社会事件引人关注。有身体不适坚持停好车保护乘客安全的英雄,也有开车途中由于争执殴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江中的危险情况。比如在2018年10月轰动全国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该事件中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最终车上13人遇难,2人失踪。经过审理,该案件中互殴的司机与乘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我们的考试中,往往喜欢考察一些贴近现实生活的热点案例,那么这篇文章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热点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概括性罪名: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

3.主观方面:故意(直接间接都可以)

4.具体危险:具有现实紧迫性

5.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

二、常见行为

1.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注意:

(1)行驶过程中

(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例:10月14日,天津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宣判。公某某在饮酒后,向紧临其居住的住宅楼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标致牌汽车砸坏。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经过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注意:无论是确诊还是疑似,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并存。

4.补充:

(1)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2)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3)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4)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今天主要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讲解,大家学习的重点要注意罪名的细节,譬如侵犯客体、主观方面、常见热点情形,通过案例能够区分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故意犯罪,当题目里出现一些常见情形时能够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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