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的明细科目设置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基本建设投资及在建工程科目的明细设置规定
1、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位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2、“1613 在建工程”科目应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第八大点“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的第四小点“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明确:“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案 例
科目设置适应具体建设项目特点,明细会计科目与概算的项目划分保持一致。“在建工程”下会计科目明细账的设置,最好能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项目相吻合,形成对应关系。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会计科目设置要达到六级及以上。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四级、五级科目以辅核算的形式并对应概算的一级项目、二级项目设置。
以项目概(预)算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在建工程”的项目核算力求与概算的项目划分保持一致。
应做到建设项目实际发生支出的核算口径与该项目的概(预)算在口径上保持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