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知!未对一审裁判文书上诉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一、法律文件规定
(一)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申请再审必须经过上诉。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也未规定申请再审必须经过上诉。
(三)行政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际上认可当事人未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四)最高院及地方性司法文件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13)3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可以对下列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再审人对下列生效裁判不得提出再审申请:
(一)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裁判,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但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或公司清算申请、驳回破产和公司清算申请的裁定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撤销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决;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和保全的裁定;
(七)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八)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者已被再审撤销;
(九)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再审的其他情形。
(十)再审民事判决、裁定;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次提起再审申请的。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又变更事由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类事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且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四项事由规定的情形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或驳回裁定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受理。
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针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义提出再审申请的;
(二)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作出后未上诉、上诉后撤回上诉或者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针对一审裁判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生效裁判,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再审申请已经省法院裁定驳回,又以相同理由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
对于上列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本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上列第(三)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信访程序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曾规定,除特定不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未上诉外,未上诉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但该条规定在2018年9月15日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停止执行。
综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北京、江苏的规定,均认可当事人未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深圳中院明确了未上诉的当事人不具有再审申请权的原则。
(五)法院内部规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
民事审判信箱,解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问: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人再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论权,利”,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祛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来源: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 2018年7月
二、司法裁判尺度
(一)认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并对再审申请进入实体审查
在〔2020〕最高法民申1350号案中,再审申请人陕西九州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兴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进行了实体审查,并作出了提审裁定,在提审形成的〔2020〕最高法民再275号案件中,也并未回应再审被申请人何丕正、何彦奎提出的再审申请人西安瑞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针对5070万元本金及利息问题上诉,无权针对该部分判决内容申请再审的抗辩,对案件实体审查后,最终对一、二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号案中,针对未上诉的再审申请人仲素英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对案件进入实体审查,并最终以仲素英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从二审审查范围角度,以当事人未对一审裁判文书上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判内容正确为由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故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认定不符合再审情形,并同时强调当事人因未对一审裁判文书上诉而不具有再审利益
在〔2020〕最高法民申3443号案中,再审申请人黄国桥上诉,但王红等人均未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黄国桥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实体审查认定其不能成立;对王红等人的再审请求及证据首先也进行了实体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然后强调,“且”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王红等人均未上诉,表明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其申请再审并无再审利益。
在〔2019〕最高法民申648号案以及〔2020〕最高法民申324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实体审理,认定再审申请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以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为由,认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
(四)否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并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实体审查
在(2019)最高法民申124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刘春茂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刘春茂权利义务的判定,刘春茂缺乏再审利益为由径行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对案件进入实质审查,并强调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强调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法院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
案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审维持原判后,一审未上诉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