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这样操作最省税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房地产调控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影响到工程款的拨付,因此,房地产公司就将房屋作为工程款抵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也因为房地产公司款按期支付工程款,出现资金紧张而将房开公司以房抵工程款的房产抵给劳务公司。际工作中,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因资金关系,往往会出现
房地产公司以房抵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又交房屋抵给劳务公司的情
况发生。
一、增值税
(本次合同价-买入价)/1.05*5%
增值税附加:(本次合同价-买入价)/1.05*0.65%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合计:买入价格+买入交易手续费+买入契税+城建税及附加+本次印花税+评估费+折旧+中介费
增值额:卖出-增值税-(扣除合计)
折旧=买入价格*5%*年限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合计
三、房产税
买入价*80%*1.2%*年限
这是一个容易忽视的税种:持有期间每年缴纳,若未缴纳,出售时需连同滞纳金一并缴纳
四、印花税
本次合同价*万分之五
五、契税
本次合同价*3%
那么如何避免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抵款环节的税呢?肖太寿博士说,做好以下四份合同就可以了:
第一份合同:建筑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相当于建筑公司向房开公司履行债权手续,即建筑公司向房开公司收工程款;
第二份合同: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一份债权抵减债务协议书;
第三份合同:房开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
第四份合同:房开公司与劳务公司要签订一份应收债权抵减购房款协议书;
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