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专题: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近因原则,前面三节课我们重点解释了前三种原则,而近因原则是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本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保险的近因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确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利益是否能够构成保险利益,必须考察其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必须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是指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已经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的利益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是基于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经济利益的事实,通过货币形式而实现的。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虽然保险与赌博都是基于偶然事件发生而获益或受损的一种形式。而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赔付,因此这就把保险与赌博区别开来。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我们知道,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以,保险利益原则既能够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归因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经常听课的伙伴知道,我们前面讲过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也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所以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对保险条款告知与说明的义务。而投保人也必须诚实守信,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包括两点:
1、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2、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其次,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也就是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2、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反悔,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三、近因原则
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的认定方法
1.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路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如果这些原因都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赔付,而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就是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前者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后者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