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险中补偿原则在实践中的矛盾点

关于财险中补偿原则在实践中的矛盾点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和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人,一般都听说过这样类似的话:保险遵循的是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不能不当得利的;保险只能修多少赔多少……,等等这些限制赔款金额的说辞,这些话,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法里的损失补偿原则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条规定,讲得通俗点,就是你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损失的价值金额。这条内容,从立法的初衷和制定角度,是没有问题了,也是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常常曲解,或者利用这个规定减少赔偿金额。下面,编者就从车险的角度,探讨下该问题,纯属个人见解,请文明讨论。

当下国内的车险市场,汽车配件的品质参差不齐,可以说,连一些业内人士都可能被套路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一般按其规定的价格给予赔偿,而这个价格,绝大部分都不是原厂配件的价格,这时,一个问题就产生了。如果保险车辆原来的配件是原厂配件,发生事故后,更换的却是副厂件的价格,这中间的差价有时会在10倍以上,这时,车主可以要求补偿差价部分呢?举个例子,一辆一个月的奔驰新车发生事故,原厂大灯配件的价格是2.5万,副厂配件只要3000元,那么,如果车主换了一个副厂的大灯,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原厂大灯的价格,这时,基本所有保险都只给赔副厂配件的价格,理由就是本文一开始时的那些说辞,那么,这个合理合法吗?这其实是个涉及多方利益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但从国情上讲,又是不允许的。至于原因,编者不深入了,本人只是抛砖引玉,让大家了解和思考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的利益太大了,每年估计涉及千亿以上的规模。同时,这个矛盾点,还涉及监管、保险公司、就业等大问题。

就这个问题,其实,如果你足够懂行,在现有法律的体系下,是可以做到有利车主方的处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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