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不限案件类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一名劳动法律师经常遇到不诚信甚至恶意仲裁、诉讼行为,有时候是劳动者碰瓷甚至毫无依据的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待遇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有时候是用人单位翻脸不认人恶意拖延仲裁、诉讼周期并试图转移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10元,尽管诉讼阶段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每件收取10元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很多人都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实对于明显的不诚信甚至恶意仲裁、诉讼行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可以的。本期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一个看起来有点假的真实案例
先来说个前段时间张律师遇到的真实案件,2020年9月底劳动者入职A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A公司为劳动者支付工资。2021年1月初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A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明确表示A公司已经结清工资,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
离职后劳动者向A公司索要壹万元,因A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工作人员询问索要壹万元的法律依据,并明确告知劳动者只要有法律依据不要说壹万元就是拾万元也应该支付,劳动者无法说明法律依据,A公司不同意支付壹万元。
后来A公司接到劳动监察部门电话,劳动者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A公司说明当时是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且已经给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但表示为化解矛盾愿意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后联系劳动者要求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同意仍要求A公司将社会保险费折现支付壹万元,A公司拒绝并为劳动者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也由A公司承担)。
再后来,A公司在劳动者住所地的分支机构B公司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劳动者将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确认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但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等共计10余万元(你没看错,100000.00+元,就是一个工作了仨月的小城市洗碗工)。
后单位在准备庭审证据材料时,发现当时劳动者填写的《员工履历表》中工作简历栏中,一共在4家单位工作过,其中前两家一个破产、一个解散,2019年工作了半年和2020年工作了半年的单位离职原因均是未缴社保,后经进一步了解,该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也发生过多次劳动争议,且目前还有案件在审理中。
用人单位不满足劳动者的无理要求,劳动者明知跟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意在远离A公司的地告B公司,折腾?
二、实践中律师费用的承担
目前,我国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
律师费转付模式,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以该方当事人实施非诚信诉讼行为导致其额外产生或增加律师费用,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律师费损失的模式。
而在近几年中,我国也在开展律师费转付探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视作胜诉方因这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其中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治法律类409号)提案的答复中针对关于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提案作出了答复。其中也列举了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形。最后也提到从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来看,我国虽然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的做法,但是,与香港律师费用转付模式不尽相同。律师费用的转付模式在我国还没有被提到一般性的制度建构层面上来。
在国内,去年6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非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若干规定》,率先推出不诚信诉讼律师费转付机制,旨在通过增加非诚信诉讼行为的侵权成本,用以惩戒和规制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保障法院依法高效审判案件。
很多代理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师都很羡慕在深圳地区执业的律师,因为早在2008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张律师不是深圳地区的执业律师,不知道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张律师认为对双方理性仲裁、诉讼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深圳地区的文件适用范围有限不说,即使在深圳地区其适用的情形也有限,只适用于劳动者胜诉的案件、最高只支持5000元。
三、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
法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应对仲裁、诉讼程序,对于一些明显不诚信甚至恶意仲裁、诉讼行为,如果不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似乎有违常理。其实有个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文件被很多人忽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像前面张律师提到的劳动者在异地恶意仲裁、诉讼案例明显属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可以根据前述规定对劳动者主张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司法实践中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因张律师主要从事劳动用工领域,因此只是检索了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案件。当然案例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之规定。只是想说明实践中对于个别恶意仲裁、诉讼的当事人,根据前述意见是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案号 |
法院 |
请求 |
结果 |
律师费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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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2515、22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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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M支付欠款23300元及利息; 2.由M承担L讨要欠款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3.由M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M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L支付劳务报酬23300元、律师费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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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建议大家既要有维权意识,又要理性、合理维权,切忌企图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