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新年论坛(2016)】 绿色发展要在法律上“软硬兼施”
【绿色发展新年论坛(2016)】
绿色发展要在法律上“软硬兼施”
——在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环境经济专业委员会“绿色发展新年论坛”(2016)上的发言摘要
陆志安
复旦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常务副主任
1,绿色发展应该重视人的权利
在解决环境问题的时候,大家都在讲政府的责任,或者市场机构的责任问题。这都没有错,但是环境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人。人人有权获得一个好的环境,人人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去破坏环境。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无论是对政府履职的监督,还是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最好的监督者其实是群众,是每一个人。如果一个人的权益受到环境污染的损害,他会去有关部门投诉,会去法院直接起诉。如果一个人发现环境受到破坏,他也可以去举报、投诉、甚至直接到法院起诉。这样,环境问题就在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中,这种监督的成本是应该最小的,也是最有效。但是,个人要能够有效地行使监督,就要赋予他有权获得好的环境的权利,并把这项权利作为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可是,在我们环境立法上,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权利,也就是不会有权利的救济。反过来,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体制下,政府的责任就是个人的权利,政府没有尽职或者没有适当的履职,个人就可以依权利救济。这样,个人他们可以利用权利机制来督促政府和市场中的机构,这样也就促进政府严格履职,使得执法更加严格。
可以在理论上对环境与人的关系做一个论断,无论是节能减排,还是环境保护,最终都要落到人的身上,即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也符合所讲的“人为根本,人为主体”,发展依靠人,绿色也要依靠人,绿色发展的成果然后才由大家合理的分享。经济学和法学都与人的行为有关。经济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把人调动起来,强调人自我的利益追求和行动的自主自由;而法律则是把人的行为规范起来,明确权利和行为的界限。将这两者之间结合起来研究绿色发展问题,这是我们宏观经济学会可以做的。实际上法和经济是有关的,在法学流派上有一个叫法经济学,研究在经济活动中法对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对经济宏观政策产生什么影响。因此,也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从宏观的角度分析环境法的经济影响。某种程度上,做好这些分析好以后,也可以促进我们国内立法或者法治的发展。
2,要重视环境风险
在国际上,解决环境问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联合国气侯变化协议框架下提出的原则。对此,大家比较熟悉。国际环境法中还有一个原则,叫Principle of Precaution, 这是一个关于风险的预防的原则,中文可以叫事先谨慎预防原则。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可能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要给予充分地注意,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预防这些风险。这个原则应该成为我们绿色发展中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我们现在的政策、措施和行动必须对未来可能的环境风险给予充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欧盟的《里斯本条约》明确规定事先谨慎预防原则是欧盟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考虑到经济增长可能给环境带来的风险,然后要思考对策采取必要的措施。
3,要系统地找出环境问题的对策
环境问题是全面性的系统问题,它不是一个方面的问题。比如说能源问题,我看过一个美国人做的一个材料,主要是探讨电动汽车与减排的贡献之间的关系。在马路上,电动汽车是减排了,但是,为了电动汽车可以在马路上行驶,其他方面的排放却增加了。这种叫排放转移,实际的排放总量并没有减少。因此,环境问题解决,需要更系统,更全面的考虑。这样的话,做出来的政策建议,会更有意义。对上海来讲的话,环境有其特殊性。但这也是大环境系统的一部分。上海绿色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符合上海实际情况,要兼顾全国。特别是上海要比其他的地方先行先试,要做出可推广的经验。我觉得我们的研究必须要有更大的视野。
4,绿色发展需要重视人的行为规范,在法律上”软硬兼施“
环境问题非常复杂,环境问题的最终还要取决于人,取决于人对环境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来规范人的行为。在保护环境、绿色发展方面,规范人的行为与赋予人的权利同等重要。赋予人的权利是给人从事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抵制包括个人、机构、政府在内的他人破坏环境的资格和可能性。规范人的行为就是禁止或限制人自己做出破坏环境、妨碍绿色发展的行为和行动。规范人的行为,硬性的法律规定固然有作用,但仅仅硬法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因此,环境保护、绿色发展还需要包括道德等社会规范在内的软法与硬法一起发挥作用。所谓软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但不是法律。软法往往有社会倡导和认可,更具有普遍认同的价值,由人的自愿接受和遵守,社会共同来监督执行。这种软法往往起到较好效果,比硬法来得更好使。因此,在绿色发展中,规范要软硬并重,法律上也“软硬兼施”。(完)
点击以下文章可查阅本次论坛上其他嘉宾的发言摘要
唐忆文:推动能源的绿色和低碳发展
吴家骅:能源发展要转变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