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基本操作3:新版增值税申报表来啦!这几个取数请多注意!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那么现在的增值税报表长啥样了呢?
首先是主表的变化:新版本的增值税报表名字变成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在主表的下方新增了39~41行“附加税费”栏次。
然后是附表的变化:新版本申报表新增了“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注意:主表的39~41行是灰色的,相对其金额进行调整需要去附列资料(五)中进行更改。
而我们在保存申报表时,往往会跳出如下提示:
跳转到附列资料(五),我们可以看到,需要我们核实的,是报表中的第10列“本次已缴税额”。
为什么会有这个提示呢?
因为在新版的增值税申报表里,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增值税税额”自动获取的是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的金额,而不是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的金额。
而如果当月企业有发生28列、29列所列明的业务的话,(如:建筑企业当月在外地有预缴税款)就会导致自动计算出的附加税费大于实际应缴的附加税费。
所以,系统设置了这一个提示项目,当企业当期有28、29列相关的预缴业务时,可以在附列资料(五)的第10列“本次已缴税额”中填写已预缴的城建税及附加。
在这里补充一个注意事项:填写的本期已缴金额,不要超过本期应缴的金额!
首先要注意,当月自动带出的“分次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合计”时,会导致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此时应填写附列资料(四)进行调整,当期只抵减等于“应纳税额合计”的金额,多余金额作为余额留到下期,并在主表中更正28行。
同理,附列资料(五)中的已缴税金也应按照当期实际递减的预缴税金来填写,否则也会形成多缴。
新版申报表的取数会带来一个问题,当外地预缴的城建税税率与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不一致时,会导致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多缴或者少缴城建税,如:异地城建税税率为5%、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7%时,按照目前的申报表逻辑,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差额;而若异地预缴为7%,机构所在地为5%,则会导致机构所在地城建税被多抵甚至报出负数。
因此,笔者预计未来申报表取数逻辑会更正为自动获取主表第34行为计税依据,但是在那之前的已交税金处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声明:本操作方法及有关政策解释在湖南地区基本适用,其它地区请谨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