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基本案情

严某某于1988年7月去世,未留有遗嘱。李某某于1994年11月去世,留有遗嘱,表示将愚园路699号房屋出售,并分配了继承份额。本案的原告严某泰等以及三被告是严某某、李某某的孙辈后代。三被告作为代位继承人于1996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后经审判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后原告严某泰等多次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协商出售房产事宜,但三被告均采取不配合的态度,致使房产无法出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律评析

本案是因继承遗产而引发的典型家庭纠纷。被继承人是上海当地名人,继承人人数众多且分居世界各地,矛盾重重,纷争已久,办理难度很大。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等家庭案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法院在处理该案的遗产分配问题时,设法让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来协调处理争端。一是立足亲情,准确寻找调解突破口。法院从亲情着手,耐心释法引导,唤起其对和睦家庭的回忆和向往,并借助当事人的亲戚做说服教育工作,以亲情感化各方当事人,消除各方之间的对立,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找准调解难点,创新调解方法。法院准确把握确定继承份额和巨额不动产遗产案变现分配两个难点,创新地采取继承人内部竞价的方式成功变现了房屋,确保了调解成功。三是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权益。法院调解化解纠纷,既实现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又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的“利益”,同时弘扬了“以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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