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实施“备案制”无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9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规定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在原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外,本次修改增加了除外项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列为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事项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从字面理解,就是预先包装好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选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突出四大关键点:

  1. 预先定量包装;
  2. 预先定量制作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3. 在一定限量范围内;
  4. 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示。

简单的说就是:预包装食品=定量的食品+定量的包装。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

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与包装食用农产品的区别

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的“等”字表明,即使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的要求进行了标识也是可以的。

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产品的内容物肯定是初级农产品,此时即使使用了包装,包装也有相应的标识,此时欲立案、处罚,一定要慎重、谨慎,要综合判定其生产时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同时,必须考虑该产品的化学性质是不是发生了变化,这一点特别重要。比如肉类,即使带有标识的包装,也要考虑其内在质量是否发生化学变化。如,纯肉卷一般只是进行简单的分割,不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它就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如果是合成肉的肉卷,就会添加食品添加剂,此时就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具体操作就是在营业执照上,需要涵盖有食品经营的范围,“食品经营(仅售预包装食品)”,减少了申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环节,减少了经营者的办事事项,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进一步地降低了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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