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关系,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也无效

为了提高合同纠纷解决的效率,不少当事人在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中会约定某仲裁机构管辖。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因此受到不少当事人的欢迎。然而这种情况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或者正存在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那么可能因为这种法律关系导致双方约定的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要说的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指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法律关系。这五类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来自于这五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法通过约定仲裁管辖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我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注意这里不仅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整存在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对于曾经存在过,当事人之间的所争议标的物仍然是基于当时的这五种法律关系之一而引起的纠纷,仍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非仲裁法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试图通过这种方式以达到快速解决争议,获得自己非分利益的目的。然而却忽略了仲裁法在此间无法适用的问题。同时,如果涉及第三人的争议,争议当事人之间仍然基于上述五种法律关系而产生,则仍然无法超越该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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