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新政解读】关于最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这两个文件要对比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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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0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颁布。

看到这个文件,大家可能会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没错,2020年也颁布了一个类似的文件,那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这两个文件的表述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2020年27号公告规范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2021年20号公告规范的是公益性群众团体。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需要依法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对它的要求相对比较高。

公益性群众团体,是不需要登记或免于登记的团体,对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

所以,这两个文件最好结合起来看,通过对比学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21年20号公告对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要求是:

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020年27号公告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要求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此外,2020年27号公告还有两个比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2021年20号公告中按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而2020年27号公告则取消了材料报送的要求。

但是两个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均为三年。

而对于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规定两个文件也有所不同。

2021年20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0年27号公告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2021年第20号文件中对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重点关注第四条)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并且要注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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