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人单位or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人单位or劳务派遣公司?你知道吗?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的定义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答: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的定义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二、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什么情况下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三、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员工吗?
答:包含。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答:包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五、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口径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答:包含。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
六、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税〔2009〕70号等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
七、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扩围,优惠力度空前加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降至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降至10%;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从业人数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
自2009年起,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都是指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据此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二是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若为一般企业,没有疑义,但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一直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符合“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之规定,应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由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百人以上,因此享受不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由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应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既包括在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中,又包括在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中,重复计算。
笔者认为,可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中的“从业”二字进行分析。从业,字典解释为“从事某种职业。”强调的是劳动者干工作,而不限于是谁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只在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应当属于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而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但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又确实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再次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甚合理,所以10年来一直存在争议。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网上访谈,有网友提问:“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回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随后,在税务总局12366发布的《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中“37问“再度加以明确。
至此,该争议得到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只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