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仍须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解读

本文导读:“担保”在民间借贷和商事活动中非常常见。从债权人角度来说,由于很多人缺乏对于担保专业知识的了解,使得担保债务难以实现,尤其是很多债权人在担保合同确认无效之后,以为担保人无须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导致债务最终不能完全收回,吃了“哑巴亏”。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同情况下,分析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在担保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担保人仍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大前提是:担保人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简言之,当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只是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其存在的过错情形,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存在过错时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

(一)第一种情形: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简言之,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无效时,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都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担保人存在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时,则担保人需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2020)浙0591民初2314号

原告周某和谭某因借款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谭某作为债务人,从周某处借得人民币2360000元,并由A公司进行担保。本案担保合同因A公司担保行为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情况,因此被法院认定无效。

而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后,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比例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担保无效,A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周某对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对本案担保无效存在过错;A公司存在公章管理不规范、内部管理监督与约束不足的情形,亦存在一定过错。A公司在董某、谭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简言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相应无效时,如果担保人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2021)皖1221民初1602号

徐某将工程项目交给殷某承包,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侯某为连带担保人。工程完结后,因徐某未如约支付工程款,殷某将二人告上法庭,主张被告徐某支付工程款,被告侯某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本案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对应担保合同也无效。

而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人侯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比例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被告二侯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殷某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而仍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参与原告殷某与被告一徐某签订合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显然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故侯某因对被告一徐某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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