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人为干预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人为干预司法审判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申请事由的情形 :

1、庭审中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

2、审判人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打断当事人陈述,干扰陈述、使其遗漏主张的;

3、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关键陈述、积极主张,没有如实记录在案的;

4、庭审记录中对于一些关键陈述,擅自删减,以至于判决书认定跟庭审中当事人主张存在明显差异,庭审记录中又查询不到的;

5、不主动履行职能,对于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存在重大矛盾,没有责令说明原因,没有依法追究责任的;

6、对于庭审中应当被认定的虚假陈述方,没有如实记录在案,也没有给出具体惩罚措施,无动于衷,听之任之,装作不知道的;

7、庭审中限制当事人辩论,甚至剥夺其辩论权利的;

8、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审判人员没有资质独任审理,只限于陪审,却独自审理的;

9、庭审参与审判人员名字跟判决书署名不一致的;

10、判决书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缩减认定,以至于明明是跟原审判决认定不一致,缩减认定后,出现了差别不大、应当改判却依然维持原判的认定的;

11、对于关键证据,能够改变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在有证人到庭的情况下,不经质证,而认定案件事实的;

12、同案不同判,同样的案例索引出来的结果,两者差别很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3、庭审中故意诱导当事人或证人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陈述的,或是对当事人不利证词的;

14、故意延迟邮寄,使当事人逾期不能上诉,不能依法形使上诉权的;

15、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够到庭,以无正当理由按缺席到庭败诉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偏袒,不公平不公正,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能,失职渎职,制造冤假错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擅自缩减庭审记录,关键陈述不予记录,造成关键证据流失的,其种种行为和动机形使“违法”权利的,应当被认定为人为干预司法审判、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事由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违法违纪等犯罪行为!

以上原因也是造成久诉不决的重要原因。

依法治国,全面推动法制建设,普及法律教育,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社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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