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在税法适用中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2024-08-02 20:36:51 作者:李存周 来源:陇上税语 在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场内市场的主流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科创板市场;场外市场(注:应该为场内市场)中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挂牌企业近几年持续增加,比重随之不断增大,但是在部分税收政策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造成混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为例)个人所得税处理1上市公司: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1、授权时不征税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仅指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现定外(指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2、行权前转让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将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人。此种情况下,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购入方在行权购入股票时,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3、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指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 90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和《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等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另外,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适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规定。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符合规定的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按照6个月分摊计税。2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出台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第一条的规定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2股息分配(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个人所得税政策1上市公司:适用股息差别化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2新三板挂牌公司:同上市公司,适用股息差别化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3股权溢价转增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不征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观点认为政策层面理解不征,但实务中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4股权溢价转增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不征新三板挂牌公司:同上市公司,不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股权转让增值税1上市公司: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36号文附件三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新三板挂牌公司:实务中存在争议部分省市(例如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执行口径参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征收增值税;部分省市(例如厦门市税务局)执行口径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6股票转让印花税1上市公司: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2新三板挂牌公司: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赞 (0) 相关推荐 云亭法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点解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点解析 作者/冯凯丽 李静娴 张昇立(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而有效的人才激励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随着企业越来越重视关键人才的分配方式,股权激励逐渐进入大众 ... 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份)要交哪些税?怎么做账?可以平价或0元转让吗? 股权转让(二)-自然人 转让股权(股份)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往期回顾: 1.股权转让(一)-实收资本如何做账?认缴也需要做账吗? 大家经常说,老板把"公司"卖掉了,其实这里说的就 ... 员工持股平台与税(上)公司 搭建的员工持股平台可以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不同的持股平台,税也不相同. 以有限公司搭建持股平台的, 在税收的缴纳上,要根据平台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以及员工收入是分红收入,还是股权转让收入来决定 ...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税收政策适用中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场内市场的主流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科创板市场:场外市场中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挂牌企业近几年持续增加,比重随 ... 境外IPO周报|前新三板公司中税网转战港股,一起教育科技赴美上市首日破发 12月8日,资本邦获悉,上周(11月30日-12月6日)境外IPO市场较为平淡,只有5家公司在美股上市,无公司在港股上市,但有2家公司通过港交所聆讯,上市在即. 排队方面,上周,无公司向美国证监会递交 ... 又一家新三板公司拟冲刺精选层IPO 智能穿戴市场持续火热 当今世界,全球智能化进程加快,大到航空航天工程的智能化,小到智能蓝牙耳机,无一不披上了智能化的外衣.在此种市场的催生下,除了智能制造技术的发展,为智能工具提供动力的电池也异常火爆. 起点研究院(SPI ... 2016上半年69家锂电池新三板公司成绩热辣出炉 看谁是霸主 根据锂电大数据调研,2016上半年中国锂电池相关上市公司锂电池业务收入总和约为82.9亿元.其中前10名公司锂电池业务收入合计为52.65亿元. 锂电池营业收入排名前10的锂电池新三板公司分别是杉杉能 ... 44家锂电池新三板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排名(值得收藏) 根据起点研究调研,2015年中国锂电池相关上市公司锂电池业务收入总和约为111.06亿元.其中前10名公司锂电池业务收入合计为77.68亿元. 锂电池营业收入排名前10的锂电池新三板公司分别是杉杉能源 ... 【新三板】史上最全锂电池新三板公司名单汇总(请收藏) 据锂电大数据统计,锂电池新三板已经挂牌公司共 36 家,其中锂电池企业15家,BMS企业2家,材料企业12家,设备企业4家,电池配件企业2家,数字化工厂1家.此外,另有天能能源.阿李股份.中宇锂电.丰 ... 联通混改,17家新三板公司背靠大树受益翻身 戳上面的蓝字关注我们哦! 联通混改落槌定音,与之密切相关的新三板公司迎来更好的预期,合力亿捷.维力谷.福建邮通.宏涛嘉业等,与之有关. 8月16日,据中国联通香港官网消息,战略投资者包括百度.阿里巴巴 ... IPO观察:一周12家企业过会,艾为电子等6家为原新三板公司【安信诸海滨团队】 本文系安信科新诸海滨团队原创 注明来源,欢迎转载 1.主板.中小板公司,1家公司顺利过会,盛航海运.2.创业板公司,5家公司顺利过会:海锅股份.开勒环境.戎美股份.拓新药业.3.科创板公司:6家公司顺 ... 新三板公司分红也很“壕” 2021年04月03日 10:20 来源: 金融投资报 10股派170元! 游戏公司分红很"壕" 每10股派170元!新三板公司再现高额分红,美国苹果公司为第一大客户的网游公司雷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