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证据的完整性某案阅卷后,发现证据完整...

1.被害人的陈述竟然只有第二次笔录。既然是第二次笔录,至少还有第一次笔录,为何不提供?而且是否还有第三次第四次笔录呢?第一次笔录是怎样陈述的呢?是否对被告人有利而不提供呢?
2.只有证人(另案被告人)第八次供述与辩解,同样的道理,至少存在前面七次笔录,甚至还有第九次第十次笔录,而这些未提供的笔录,是怎样供述的呢?是否存在对被告人有利的呢?
3.证人(接送被害人的司机)只有第三份笔录。到底这个司机作了几次笔录?其他笔录是否对被告人有利而不提供呢
4.没有司机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如何证实司机接送的对象是被害人?
5.没有被害人对司机的辨认笔录,如何证明被害人是这个司机接送的呢?
6.没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的提取笔录。如何证实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合法的?如何证明电子数据没有被篡改过,而且是完整的呢?
7.没有对视听资料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视听资料来源是否合法,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未被篡改?
8.被告人与被害人对于避孕套的描述不一致。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避孕套是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来的,是男用避孕套。而被害人的陈述却是避孕套是自己带的,是女用避孕套。那么,避孕套到底是男用的还是女用的,从何而来,到何处去均未能交代清楚,如何证实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和被害人是同一个人呢?
9.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载明视听资料,没有载明避孕套的去处。要知道该案中,避孕套类似作案工具的存在,相当于没有找到作案工具。如何证实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是被害人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并且还要满足第52条规定是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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