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精选 | 北京二中院:男方向父借债购房赠女方,父亲无权撤销

主办 徐茜律师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执业11年,亲办1000余起案件,擅长诉讼、诉中调解。

编者按:

《个案精选》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推出的一档裁判要点解读栏目,解读的裁判文书均来自于家理律师参与办结的案件。为保护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个案精选》不涉及案件具体细节,只选取案件某个经典疑难的争议点进行法理讨论,夫妻均统一隐名为X先生和Y女士,案外人以W、T等代替。

每期《个案精选》分为基本案情、各方当事人意见、裁判意见、案件结果、案外说案、法条链接等五个部分,围绕案件中最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展现各方当事人的论争要点,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应对提供观点和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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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W大爷与X先生系父子关系。2014年6月,X先生欲贷款购买婚房,但因原房主要求全款支付,X先生向W大爷借款近20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双方约定该房产为X先生个人所有,与未来配偶无关,且X先生应每月归还4000元给W大爷直至欠款还清。2014年9月,该房产登记于X先生名下;同年12月,X先生与Y女士登记结婚;后因X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行为,为取得女方原谅,承诺为女方在涉案房产上加名;2017年6月,Y女士成为涉案房产的共同共有权人。

W大爷得知儿子在房产上加上了Y女士的名字,先后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要求X先生和Y女士偿还借款。后又撤诉,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请求法院撤销X先生赠与Y女士房产份额的行为。该案一审法院认为W大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第一是W大爷对X先生享有合法债权;第二是X先生无偿转让财产;第三是W大爷的债权因X先生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第四是W大爷的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一审法院在确认本案符合第一、二、四项条件的基础上,认为X先生赠与房产的行为并未对W大爷的额度债权造成损害,因此驳回W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W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各方意见

W大爷方意见:

Y女士成为房产共同共有人,该登记行为系无偿的,债权人W大爷不认可这一行为,X先生背着W大爷将Y女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的行为侵害了W大爷的债权;X先生将房产份额赠与Y女士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父子间的约定,也严重侵害了W大爷的债权,涉案房产市价仅200余万,X先生将房屋一半份额出售也不足以偿还债务。

X先生方意见:

同意W大爷的上诉意见。

Y女士方意见: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排他性权利,X先生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有权在W大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0%房产份额赠送给Y女士;X先生与W大爷间的债务形成于X先生与Y女士结婚前,且并非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且X先生在一审中自认该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故该债务与Y女士无关。X先生将50%房产份额赠与Y女士,并不会侵害W大爷的债权。

裁判意见

根据本案证据,X先生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W大爷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X先生与Y女士登记结婚后,Y女士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W大爷所称X先生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Y女士。据此,一审法院认定X先生对W大爷负有债务,X先生同意将Y女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X先生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W大爷造成损害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W大爷与X先生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X先生和Y女士结婚前,属于X先生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X先生与Y女士结婚后,由X先生与Y女士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X先生对W大爷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X先生与Y女士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X先生与Y女士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Y女士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W大爷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W大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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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说法

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如何确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个大难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既可能是赠与,还可能是借款。在本案中,父母出资购房发生于婚前,父亲与儿子签署了借款协议,因此双方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争议。

本案真正要解决的是,儿子面临婚变,其婚后不经父亲同意,将妻子登记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权人,儿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涉案房产,这显然不是父亲愿意看到的,那么父亲能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在同类案件中,父母一般会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争取将自己的出资追回即可。由于近年来,北京房价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房产价值是远高于购房时的出资额,所以父母追回出资,孩子的配偶依然可以分得房产增值收益的一半。在本案中,父亲启动债权人撤销权,希望借此让房屋产权回归到初始状态,属于其儿子个人所有,如此便可以最大化家庭利益。显然这个诉讼方案如果获得法院认可,会让大量类似案件当事人效仿,导致完全不同的案件结果。但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如果支持父母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显然不利于保护配偶一方的权益。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官均没有支持父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是X先生经济能力较差,唯一可以保障W大爷债权实现的就是房产,而一半房产无法偿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W大爷的债权并未受到损害:第一是虽然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但房屋依然是这笔债务的一般责任财产;第二是这笔债务虽然发生于X先生与Y女士婚前,但所购房产用于婚后生活,该笔个人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是明确指出即使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父亲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也应提供更充足的证据证明X先生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共有权的财产价值不能清偿父亲W大爷的债务。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X先生对W大爷的这笔债务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X先生将Y女士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产权人,没有损害W大爷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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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责编:言谭

排版: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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