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巍│相似、拣选与类比: 早期中国的类概念
《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摘 要
人们参照传统逻辑的种属理论,把类概念的确立视为中国古代逻辑自觉的重要标志。但有充分证据表明,类在中国思想中不是作为对象概念的逻辑种属,而是作为关系概念的特征相似。种属来自划分,主要用于下定义;代表相似关系的类则来自拣选,主要用于做类比。并且,早期中国类的概念用于类比,同样有证据表明,这是为了说明跨场合的行动的一致性,换言之,类的概念主要用于指导行动。而以之为逻辑萌芽的看法,与其说是出于文本,不如说是出于从中国文本中寻找逻辑素材的诉求。因此,反思对类概念的解释,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反思这种“找逻辑”的研究范式。
# 作者简介 #
李 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如果说名为“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其作为“史”的实质是要从中国古代文本中寻找并系统呈现能被称为“哲学”的素材;那么这种诉求在被称为“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中同样存在,就是要从古代文本中寻找并系统呈现能被称为“逻辑”的素材。显然,因为以“哲学”或“逻辑”为名的东西最先来自西方,所以在中国文本中找到的素材是否具有冠名资格,就会引起质疑,因此才会有中国哲学合法性或有无中国逻辑的漫长争论。但实际上,即便这种以“找哲学”或“找逻辑”为诉求的“史”的研究没有遭遇冠名权的质疑,也很难说是一种谈论中国思想的有效方式。因为思想的骨骼是概念,但如果中国思想中哪些概念是初始的,哪些是次级的,是按“找哲学”或“找逻辑”的需要编织谱系,就意味着对概念的理解不是依赖文本,而是由对哲学或逻辑的理解决定的。比如在“哲学史”的一般叙述中,道概念被视为重要的,正因为相比其他概念来说它更适合充当中国古人进行哲学思考的标志;在“逻辑史”的一般叙述中,类概念被视为重要的,同样因为相比其他概念来说它更适合充当中国古人具有逻辑自觉的标志。问题是,如果此类“哲学史”或“逻辑史”的概念研究取决于对哲学或逻辑本身的理解,那必定陷入恶性循环。因为中国古人对某一概念的谈论,无论道还是类,有待说明的正是其能否充当哲学或逻辑的素材;可当这些概念首先是作为中国古代有哲学或有逻辑的识别标志被谈及时,显然已经预设了答案。因此严格说来,这样一种以“史”为名、以“找素材”为实的研究,至少在概念层面并不能为中国思想提供有意义的说明。因为无论道成为哲学史研究优先对待的概念,还是类成为逻辑史研究优先对待的概念,这至多表明中国古代可能有某种哲学或逻辑的概念,却不能表明这些概念到底意谓什么。
一、类的涵义:种属与相似
在揭示类概念在中国思想中扮演的基本角色之前,我们先要考虑类概念在中国思想中的涵义。就研究者通常视为参照的传统逻辑,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来说,类主要是种和属(species / genus)。要理解这样的类概念,至少要考虑两个层面:一是本体论上,种属是逻辑的抽象对象;另一是知识论中,种属构成了下定义的基础。但无论怎么说,作为逻辑种属的类并不是无需说明就能理解的。相比之下,中国古人对类的认识却简单得令人诧异,因为它通常仅仅被看成事物特征的相似,如《孟子·告子上》说的“同类者,举相似也”,代表的就是早期中国的普遍看法:
二、类的确认:划分与拣选
质言之,相比从属到种的划分,中国式的类概念主要来自相似特征的拣选,即仍是孟子说的“同类者,举相似也”。但在解释这种拣选之前,先要指出,相似的概念恐怕并不像表面看来那么简单,尤其是之前提及的,类作为相似并不像逻辑种属那样抽象和确定,也只是一种表面的印象。实际上,两种意义的类的差别并不在抽象性与确定性,而是类作为对象概念与作为关系概念之分。种属显然是逻辑上的对象,此外如sets、classes、sorts、natural kinds等意义的类则是数学或哲学上的抽象对象;至于相似,则应理解为事物间的一种关系。当然在中国古人看来,尤其是按《墨经》的以下论述(A86, NO6),相似代表的事物关系仅是被称为“同”的关系中的一种,后者包括:(1)重合或等同(“重同”、“同名之同”),(2)部分构成的整体相同(“体同”、“连同”、“鲋(附)同”),(3)对象所处的位置相同(“合同”、“具同”、“丘同”),(4)事物表现的特征相同(“有以同”),而只有(4)才是类所代表的相似关系,墨家也称之为“若”(A78)。但要点是,没理由因为中国古人把类视为关系概念,就认为他们抱有一种非抽象、非确定的理解。因为本体论上,不是所有场合都需要给出类是对象的承诺,而将类视为“……相似于……”的关系,因为并不限定是哪些事物在哪种特征上相似,而是对不同或可变的关系项存在这样一种关系,那当然既是抽象的,也是确定的。回到墨家的论述看,这种关系的抽象性与确定性又表现为事物的相似作为一种特征关系,是区别于等同关系、构成关系、处所关系等事物关系的独立范畴。
三、类的运用:类比与行动
单就“举相似”这个说法本身来看,回到《孟子·告子上》的著名阐述,就能肯定类作为特征拣选的产物,服务于做类比的目的,这包括:(1)通常情况下,同类事物能被“举相似”;则类比于此,人之为类也能被“举相似”(“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并且,(2)除了能对人的生理本能“举相似”(“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也能类比于此,对道德本能“举相似”(“心之所同然”)。并且,(3)正如有人擅长驾驭生理本能(厨师易牙、美人子都),也能类比于此,肯定有人擅长驾驭道德本能(“圣人先得我心之同然”)。于是,基于类比(1)-(3),结论就是凡人皆有道德本能,并应向驾驭这一本能的圣人学习。不难看出,这些类比正是“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滕文公上》)的核心,但通常更受人关注的却是他关于人性与树木、水流、颜色等的类比,而忽视了类作为拣选的产物主要服务于类比的目的。
结 语
论述至此,我的观点可概括为:(1)中国古人眼中的类不是种属划分的产物,而是特征拣选(“举相似”)的产物。(2)拣选不能任意为之(“狂举”),要遵循同异有别和同异兼顾的规则。(3)这种拣选式分类主要服务于类比(“推类”),目的则是确保跨场合行动的一致性。因此最终,(4)类概念在中国思想中扮演的基本角色就是为正当行动提供指导。现在,基于(1)-(4),有理由相信将类概念的确立解释为中国古代逻辑萌芽的出现,并不能为我们理解这个概念提供实质帮助,也就无助于达成在中国思想中“找逻辑”的目的。不过,鉴于“逻辑”一词的不同涵义,也可说中国古人对类的认知代表了特定类型的逻辑(如行动逻辑)。但提出这个新主张的代价是,名为“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必须暂停其常规实践,即不再是从中国文本中寻找逻辑的素材,而要退回去辨析“逻辑”的涵义。同样,若名为“中国哲学史”的研究中也尝试说明中国思想有特定类型的哲学,也必须暂停其找素材的实践,退回去辨析“哲学”的涵义。表面看来,这似乎是研究者校准其出发点的积极尝试。但此项工作恐怕永远无法完成,这不仅因为哲学或逻辑很难有一个通行的定义,更因为这本身就不是“中国哲学史”或“中国逻辑史”被设置为一个学科的任务。所以,上述“倒退”一旦发生(已然发生),与其说是一种研究再出发的积极尝试,不如说是对既有研究范式的事实否定——因为在给出何为哲学、何为逻辑的新界定前,这种以“史”为名、以“找素材”为实的研究并不能有任何推进。不过,旧范式的弱化也是学术进步的契机,让我们有动力去探索谈论中国思想的新范式。本文聚焦于类概念的讨论,正是这样一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