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充电桩拟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内部电源,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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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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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现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指引,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据了解,2014年北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人防工程内可以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但在落地实施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确,一方面,影响到居民的安装和需求,另一方面,存在安装不规范,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施工要求方面,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充分考虑用电负荷及荷载承受能力,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内部电源。新启用人防工程宜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布局,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便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启用人防工程宜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工程使用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等的责任和职责。

附指引全文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动汽车)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第三条(充电设施)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含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以及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使用和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安全要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

第五条(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充分考虑用电负荷及荷载承受能力,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内部电源。新启用人防工程宜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做到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操作与维护便捷。

第六条(禁止规定)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第七条(改造许可)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安装布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便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启用人防工程宜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九条(施工要求)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第十条(使用人责任)自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申请设施安装,并选定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安装单位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妥善保护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工程使用单位责任)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安装企业或供电企业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三条(违规责任)违反本《指引》规定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责任)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与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协议,做到安全使用。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人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后期处置)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设施的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按照安装前的约定处置。

第十六条(报备要求)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后7日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要求向属地人防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安装资料(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

第十七条(其他要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利用人防工程安装共用充电设施的可参照本《指引》。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2021年8月X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106/t20210625_242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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