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疫情】联盟成员间需要拥有完全访问数据的法定权力 ︱阿法牛
大家好,我是阿法牛。先欣赏苏东坡的《定风波》: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当我们心中有花开,人生便会处处是明媚,条条是坦途,无论盛夏还是寒冬,都能感受到春天一般的温柔与清新。
生命里的风雨,都是掌声
宋神宗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春,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的第三个春天。这一日,苏轼与朋友出游突遇风雨,他却毫不在乎,泰然处之,吟咏自若,作出了这首《定风波》。
言归正传。
【航运疫情】联盟成员间需要拥有完全访问数据的法定权力
阿法牛AlphaBull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参与船舶共享协议(VSA)的航运公司有义务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适当而可靠的自我评估。但这需要获得足够的数据。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获取船舶共享协议的数据是否适合参与公司进行适当和可靠的自我评估?

荷兰执业的律师奥格斯特·博莱克门(August J Braakman)对此做了专门的论述。博莱克门先生专门研究荷兰和欧洲的反垄断法,重点研究欧洲海事反垄断法。
船舶共享协议配备了具有先进技术特征的物流解决方案,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实体,这意味着,第一,一旦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失效,该实体就会解体;第二,虚拟企业作为替代实际合作的工具,取代了竞争的风险。但是这类船舶共享协议受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1)条的禁止。
除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外,各国法院也会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行为中做出法律和经济上的判决。
参与船舶共享协议的航运公司有义务根据欧盟反垄断法对其责任进行适当和可靠的自我评估。我们建议他们需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一义务,原因有两个:
首先,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公司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些责任包括罚款,最高金额为相关公司年营业额的10%乘以侵权持续的年数和月数。如果母公司在侵权期间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施加了决定性影响,则罚款最高可增加到其所属公司集团年度营业额的10%。
此外,个人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这些索赔的成本很可能超过罚款本身。
第二,禁止第101条第(1)款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有关的协议和安排不具约束力;也不能支持第三方主张。
同样的道理,它也不能在法庭上主张。就第101(1)条而言,无效是指完全无效。它在性质上是绝对的,特别是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它,而且时间是无限的,因此可以了解有关协定和评估所有过去和将来的影响。
由于上述船舶共享协议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构成不可分割的实体,因此该协议将成为欧盟反垄断法行为的主要打击目标。
如果可以确定船舶共享协议确实构成违法,这意味着参与的公司需要对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为了进行适当和可靠的自我评估,每一家航运公司都应能够访问为此目的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无论这些信息和数据是否完全或部分保密和/或受知识产权保护。
对协议中的物流解决方案所依据的部分信息和数据拥有所有权的公司将辩称,这些信息和数据是以高成本获得的,是机密的,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受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是公司制定和实施其战略和商业政策的基石,而向作为VSA一方的其他部门提交文件将使他们知悉其商业秘密。
这样的理由将导致这样的争论,即参与协议不需要处理除“需要知道”的信息和数据之外的其他性能。
然而,问题是,这些“需要知道”的信息和数据是否足以使一家航运公司对其因船舶共享协议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而产生的责任进行适当和可靠的自我评估。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发布的一份文件草案中提供指导意见,该文件题为:《关于各国法院为欧盟竞争法的私权执行而保护机密信息的通报》。
该草案的目的是在在信息请求方和被请求方获取机密信息的合法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参照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委员会承认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是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但这并不是对其披露的绝对限制。委员会就在披露机密资料之前可能需要采取的各种措施提出了若干建议。
博莱克门认为,参与船舶共享协议的航运公司,其物流解决方案具有先进的技术,应享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个人相同的访问机密信息的权利。
因此,在有足够保护的情况下,参与此类协议的各公司应知悉根据欧盟反垄断法进行适当、可靠的自我评估所需的所有潜在信息和数据。
为此目的所需的信息可能涉及船舶共享协议一方所拥有的运输合同上所列的信息和数据。
运输合同的灵魂是提单。本文件作为(i)确认货物已装船;(ii)运输合同的证据和(iii)所有权文件。作为所有权文件的功能允许以提单作为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一旦放弃了担保物,提交提单就使最终客户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并使该客户拥有货物的全部所有权。
没有一项国际公约适用于海上运输。船舶共享协议的各方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管辖权和法律选择。一国实体法中的强制性条款,规定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必须履行或已经履行,只要这些条款使履行合同违法,但也限制了这种自由。
这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或地点的法律。必须注意这些条款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它们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
拥有船舶共享港口协议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即使不是全部,但大多数都有强制性规定,只有纸质提单,而不是电子提单,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可在法庭上作为法定的决定性证据。无视这一规定,则提单即不合法,因此无效。在发生事故时,该运输必须被视为无单据运输。这很可能会引起索赔,丧失限制责任的权利和丧失赔偿和刑事起诉的权利。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电子提单是否具有原始纸质提单的功能等效性一直是人们广泛讨论的问题。
这场辩论还没有结束。有一些专用系统试图向注册的用户和成员提供创建、转让和接收电子提单的服务。
然而,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目前没有任何具体法律支持使用电子提单。因此,这些成员国的法院将很难拒绝船舶共享协议的一方获得纸质提单的权利,以防证明根据欧盟反垄断法进行正确和可靠的自我评估所需的信息。
另一个重要的论点可能是,电子提单可能会妨碍对可能扭曲公平竞争的做法的明确看法,并因此受到欧盟反垄断法的约束。
总之,博莱克门认为,参与船舶共享协议(配备有先进的最先进功能的物流解决方案)的航运公司有权获得协议运行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只要这些信息是根据欧盟反垄断法进行适当和可靠的自我评估所必需的,无论这些信息和数据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否属于保密信息。
李重一编译自:August J Braakman: Consortia agreements need full access to data, Lloyd’s List 10 Jul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