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出轨在古代是什么罪

近来热衷于吃瓜看热闹。
这段时间网上的大瓜关键词之一是“出轨”,闲来无事,我就去搜索罗列了一下中国古代对于出轨的态度。出于严谨,我对文中多数的古文都去找了原著。
出轨是个现代词,在古时候,这行为叫通奸,通奸的定义就是: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现代人来说,出轨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对于古人来说,出轨也就是通奸,可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甚至可能丢了身家性命。肯定有人马上想到浸猪笼,但浸猪笼属于民间私刑,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官家的说法。
通奸罪的说法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的处罚是宫刑,宫刑的意思大家应该都懂。这里多说一句,女人也是可以受宫刑的,但因为过于残忍,本文不讲细节。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魏刑法》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男人重婚搞外遇就处死,女人重婚则处以宫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法对男女通奸也做出了规定,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里说道: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借给别家传种的公猪,比喻睡了别人家女子的淫乱男人。秦律里的男女通奸,必然是重罪,而且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规定: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对于淫乱的男人,可以直接杀死,不用经过官府判决,私刑是合法的!
汉朝《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城旦舂,是“城旦“和”舂“,城旦是筑城,针对男性,舂是舂米,针对女性,其实就是服劳役。如果犯通奸罪的是官员,那就得按强奸罪处置。两汉因为时间长,其律法变动也较多,就通奸一项,根据学者研究,是“轻至免侯,重至弃市(弃市就是拖到闹市口斩首)”,没有很严格的标准,但不管是免官还是斩首,都属于重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法基本沿袭秦汉。《北魏律》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这里的“不以礼交“,应该包括两方面:通奸和乱伦。古人对乱伦基本是零容忍的,隋文帝的《新律》里“十恶”,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十恶不赦里的十恶,就包括”内乱“,内乱的重点就是乱伦。
唐朝是个很开放的王朝,对通奸的容忍度也比较高。《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通奸男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如果当事女主角是有夫之妇,那么再加刑半年,也就是有期徒刑两年,如果是官府权贵人家犯事,罪加一等。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法律,也是有期徒刑一年半或者两年。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徒罪得免役年“,意思是普通的有期徒刑在挨打后就可以释放了。通奸罪判刑一年半,折算成脊杖十五后释放。宋朝还非常有创意,发明了” 奸从夫捕“,意思是这通奸罪是否成立,以丈夫的意见为准,如果戴了绿帽子的男人认为没事,那么官府也不能追究。这规定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家庭的稳定,但这显然又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因为法律并没有说男人的通奸罪是否成立,他老婆说了算。另外据说宋朝如果捉奸当场打死奸夫淫妇,是免罪的,这条未确认。如果真是如此,当年武大郎真是可惜了。而对于官员通奸,宋法也是参照唐律,从严处理,同时也不适用” 奸从夫捕“。
到了元朝,《刑法志》说: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仗八十七。女人还要“去衣受刑”。通奸的处罚是打七十七或者八十七杖,女人要脱光衣服挨打,以示其辱。《刑法志》还说: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这句话有点拗口,意思就是前面讲过的,捉奸在床打死奸夫淫妇,免罪,女子打死自己偷情的丈夫及情妇,也是免罪。
明朝推翻了元朝,但是在通奸罪上,却是照搬全抄,只是杖刑多了三下,分别是八十和九十,其余不论是当场打死免罪,还是女人脱了衣服挨打,都和元朝一模一样。
满人入关建立清朝,居然又来了一个抄袭的,连打人的数字也和明朝一样,不过没有看到“去衣受刑”。同时《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勿论就是不追究,当场打死奸夫淫妇免罪,如果只是打死了奸夫,淫妇就交给官府卖身为奴,收入归官府。为什么收入要归官府?我也不知道,此处心疼绿帽丈夫一秒钟。
小结一下,其实就三点
一、自古以来,多数朝代通奸都是重罪。
二、部分朝代政府认可甚至鼓励私刑。
三、权贵通奸,从重处罚。
我本来只是想吃个瓜,结果研究了一夜古文,最后唠叨几句吧。
所谓饱暖思淫欲,男欢女爱本是人之常情,但正如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今人好色或者有别的精神追求,也该守住底线。古人对权贵通奸惩罚尤为严重,今天的精英阶层其实也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出轨是一件要负责任的事,即使没有法律的制裁,也会有道德的批判,还可能有经济的损失。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