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学思辩 |“和为贵”辨义
《论语·学而》中记载了孔子弟子有子一句被后世广为流传的话:“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一直以来,我们都将“和为贵”中的“和”字理解为和气、和谐,而忽视了其中的制度价值。
朱熹在《四书集注》中解释“和”字的定义时说:“和者,从容不迫之意。”朱熹的这一定义对我的启发很大,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和”就是和谐,就是一种使矛盾化解的社会状态,然而,朱熹却引用古注,指出“和”字的含义应该是从容不迫的意思。从容不迫与和谐之间,其中的内在意涵相差很大,值得推敲的地方也很多。朱熹继续解释“礼之用,和为贵”的意思说:“盖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故其为用,必从容而不迫。”中国古人的思想中强调体与用的关系,“体”即是事物的本体,是体现事物规律的道,而“用”则是道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是具体操作层面的器。“体”决定了“用”的形式和内涵,有什么样的“体”才能有什么样的“用”,从“体”与“用”的关系上来看,“和为贵”只是礼在“用”的层面的体现,而礼的本体则是“敬”。礼的本体虽然要求“敬”,但是在儒家看来,礼是天理与人事的共通准则,必须是发乎于自然,而本诸于人性的,因此,礼的本质要求在应用上就表现为顺应自然的“和”,意在使人从容不迫。
如何理解礼的“从容不迫”?其实关键在于认识到作为制度规范的礼与人性的关系,在儒家看来,一切制度莫不在于追求对人性的顺从,既发现人性中趋于向善的本能,并且在制度上将这种人性中的善加以保护,同时也承认人性中的堕落和向下沉沦的可能,要求以礼节人之欲,使人的感情、本性、欲望能在规范中合理的存在。
孟子曰:“人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性而以为仁义与。”在孟子看来,任何规范都是内在植根与人性的,因此礼义规范都必须顺应人性的发展规律和人之常情而制定,而不应该削足适履,不能妄图以礼义规范来改造人性,即所谓“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只有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礼在制定与运作中体现人性的需求,并且将人性的抒发规范的合理的范围中,只有在这样的规范中生活的人,才是从容不迫的。孟子说:“霸者之民欢娱如也,王者之民皞皞如也。”朱子注皞皞为“广大自得之貌”,所谓广大自得不就是从容不迫吗?儒家认识到礼在制度运作层面的价值是“和”,即是使人从容不迫,其实这种认识充分体现了人的自由和规范之间的关系,只有使人从容不迫,广大自得的政治体制与规范才是自由的制度和规范,也只有遵守这样的规范,人才真正处于自由的状态之中。
儒家同时强调文与质,也就是礼的形式和本质的问题,只有做到文与质的统一才是儒家所追求的礼,这也是“和”的另一种意涵。礼并不勉强人务于礼的虚文,使人为礼之形式所牵累,而强调礼的内涵价值和形式价值的“和”,只有既重视礼的“质”,同时遵守礼之节文,这才是真正的守礼,只有这样才不会使人累于礼的外在形式,人才能“从容不迫”地实施礼、遵守礼。有子对“和为贵”的推崇并没有将“和”推到一个绝对高的地位,并没有视“和”为最高的价值。有子紧接着对“和”作出了限制:“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有子指出,如果一味地强调“和为贵”,仅仅知道“和”而一味地追求“和”,不以礼节之,这同样是违反圣人的中行、中庸之教的。“和”仅仅是作为“礼之用”的意义的,强调“和”的同时不可忽视“礼”的本体:严、敬。故而朱熹说:“严而泰,和而节,此理之自然,礼之全体也。毫厘有差,则失其中正,而各倚于一偏,其不可行均矣。”可见,追求从容不迫的和的同时必须注意要以礼节之,最终要落实到礼制的要求与规范中来,片面强调“和为贵”而忽视了礼的严与敬,都是不可行的。
(李德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文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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