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问题

作者:一个古稀老人于 2020/12/616:55:40

我是退休的数学教师,我不知道什么是数?如何定义数?@gzyz

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了很久,我依然不得要领。现把我们讨论的一些内容转帖于下,供大家参考。    gzyz2019/2/189:29:11    @一个古稀老人

我们聊过,楼主不在,他是主人,我是客人,你既然喜欢思辨,咱就姑且歪一下楼,思辨一把:你是高校数学教师,请问什么是“数”?给一个定义。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811:54:09我只能给“自然数”、“有理数”……的定义,你能给“数”的定义吗?    gzyz2019/2/1812:09:30数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817:51:13请问:“同一律”、“相对论”是“数”吗?    gzyz2019/2/1817:54:50我认为“同一律”、“相对论”不是“数”。不知你为何这么问,你如果对我的定义有不同意见,麻烦你畅言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818:05:24请问:“同一律”、“相对论”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吗?    gzyz2019/2/1819:14:11我认为“同一律”可以说是,但“相对论”不是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819:33:45  请问:你的定义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gzyz2019/2/1819:40:17不明白你想说什么,我的定义如果有逻辑错误,你直接指出就是。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820:25:49不明白我想说什么?你的思维能力不应这样低吧。你对“同一律”的回答就是你的定义的反例。    gzyz2019/2/1820:37:03请你不要说什么思维能力高低的话,我对你一直都是很客气的,看在你的年纪比我大的份上。我知道你会说是“反例”。你的推理是这样的数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    同一律不是数    ——————————    所以,同一律不是思维创造的实体    但是,你又说同一律是实体    ———————————    结论:你自相矛盾    请问:没给你概括错吧?如果没有,那么用你的话说,你知道你的逻辑错误在哪里吗?    gzyz2019/2/197:34:    @一个古稀老人

你对形式逻辑有点兴趣,我就再@你

?一次,无论你下面的推理是否表述了你的意思,都请你说说这个推理有何错误,算是切磋,如果你有兴趣的话:    数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根据gzyz说)    同一律不是数(根据gzyz说)    ——————————    所以,同一律不是思维创造的实体    但是,同一律是实体(根据gzyz说)(反例)    ———————————结论:gzyz自相矛盾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 16:29:08  没有错误。  我猜想你认为有错误是把“数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理解为“数属于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 定义中的“是”与“定义为”、“等于”、“等价于”、 “当且仅当”、“充要条件”是同义词,在不同语境中可以互相替换。属于不但不能作为定义,有时候也不能用“是”表示,例如:“上海属于中国”,“中国属于联合国”,不能表示为“上海是中国”,“中国是联合国”    gzyz2019/2/1916:37:32麻烦你看看ID成都锤子与ID来自地球的对话。无论“是”是is还是belongto,A命题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20:08:50如果数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之一,请问:那些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不是数?为什么它不是数?    gzyz2019/2/1920:24:40例如“同一律”不是“数”。不必再说为什么“同一律”不是“数”了吧?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20:56:09请说,我就是不明白这一点。    gzyz2019/2/1921:20:41“同一律”的表述: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切思想(包括概念和命题)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即A是A。这怎么是“数”?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21:34:45你说的和数的定义有什么关系?我是问:如何用数的定义说明它不是数?    gzyz2019/2/1921:53:29那么你已经不是在问定义了,你是在问划分。恕我直言,你没有比较系统地学(包括自学)过形式逻辑吧?我发觉与你交流很困难。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22:16:56不系统,但有所了解,用定义判断一个对象是否属于它很困难?不是逻辑专业的人很难理解?    gzyz2019/2/1923:35:因为聊深了必须用术语,不系统就可能对术语掌握不好甚至会误用。我这么回答你的问题,看看你能否明白:不能要求以两个下位概念A和B所共同具有的上位概念C来区分A和B。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16:43:221、 “我发觉与你交流很困难。”为什么?2、我没有比较系统地学(包括自学)过形式逻辑,但对逻辑很感兴趣,自认水平不低,我常参与逻辑问题讨论,自认尚未败过。我一旦参与,就会坚持到底,直到对方不再回复。3、我对你十分敬重,认为你是论坛中学问最高、知识最博的人,你介绍的经典、列举的图表令我眼界大开,受益非浅。你是主宾,请你继续普及逻辑知识,若话题不多,可出试题,给大家提供讨论平台。4、再请教一个问题:“希尔伯特空间”、“半线性椭圆型方程广义解”是不是数?  用我的定义可以判断,用你的定义可以判断吗?你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不一定要回答为什么。当然,能回答为什么更好,这样我可以比较两个定义的异同。    gzyz2019/2/2017:14:041、不为什么,只是一种感觉,别无他意。2、我与你不一样,我来猫眼是纯休闲,想聊则聊,聊得来则聊,不想聊则不聊,聊不来则不聊,不争胜败。我佩服你年逾古稀,精神矍铄。3、凯迪虽非专业论坛,但知识渊博的专家学者大有人在,只是他们未必发主帖也未必跟帖,我当不起“最”字。我愿意出题,也有兴趣出题,以前也常出点题,但我记得惹得ID读书狼一阵臭骂,说出题者都是恶意玩弄大家的(大意),于是我就作罢。4、不是按我的定义,按康德的,可以判断是“数”,这个“是”是∈的意思。为什么?请参见570楼我给@来自地球

?的回帖。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20:42:514、按我的定义,“希尔伯特空间”不是数,“半线性椭圆型方程广义解”是数。按康德的定义,判断一个“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是数很容易,“希尔伯特空间”、“半线性椭圆型方程广义解”都是数。判断一个“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同一律)不是数很难很难,难到无法向非专业人士讲解。    =====================================================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15:59:231、  数是满足某些公理、法则,并且能用这些公理、法则进行推理、运算的数学对象。2、你的定义、楼主的定义(文化乃人类存在的方式),和“上海乃中国”,“中国乃联合国”这类定义一样,都犯了同样的错误:用整体定义部分。3、  定义不可以理解为省略了“之一”,定义中的“是”与“定义为”、“等于”、“ 等价于”、 “当且仅当”、“充要条件”、是同义词,在不同语境中可以互相替换。    gzyz2019/2/1916:09:29看到你刚回复的,先回你一句:你的定义的问题在于,你用“数学对象”来定义“数”,而“数学对象”本身就由“数学”和“对象”两个概念合成,而“数学”又是由“数”和“学”两个概念构成,这就是语义重复。就如我问你什么是“人”,你说“人就是男人、女人、中性人”,等于没说。    一个古稀老人2019/2/1916:35:10数是满足某些公理、法则,并且能用这些公理、法则进行推理、运算的抽象实体。    gzyz2019/2/1916:47:39      你把你的定义的中心词换成了我用的“抽象实体”,我暂时还没看出有破缺。    ================================================    gzyz2019/2/2021:27:46还有需要讨论的吗?@一个古稀老人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 21:39:25一个“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要有什么性质才能判定它不是“数”,    gzyz2019/2/2021:42:11  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例如巴克莱的实体“上帝”,与“数”的性质一样吗?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22:10:09  怎样区分:“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    gzyz2019/2/2022:18:48抱歉,我看不明白你的话,请把引号打好再回。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22:25:00怎样区分:“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    gzyz2019/2/2022:34:13  “与数不同的实体”就是以不同性质来区分。你等于是在问我“与老虎不同性质的哺乳动物”和“与老虎不同的哺乳动物”怎么区分。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 22:46:12能不能举出一种“与老虎不同性质的哺乳动物”和一种“与老虎不同的哺乳动物”    gzyz2019/2/2022:49:57你认为“与老虎不同性质的哺乳动物”与“与老虎不同的哺乳动物”有何不同?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23:19:06我认为相同。    gzyz2019/2/2023:26:36我也认为没区别。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23:33:16  所以“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没区别。    gzyz2019/2/2023:41:42我说“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有区别吗?请找出我的原话!反驳对方要直接引用对方的原话,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改,而不是你自己的“理解”,因为你完全可能理解错了,大相径庭,这话我不知说过多少次了,你是退休的大学老师,讨论学术问题你应该知道,要遵守学术规范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2 12:43:191、 原话是:第 737 楼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0 23:33:16 的原帖: 所以“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没区别。741楼 gzyz 2019/2/20 23:41:42 的原帖:我说“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有区别吗?请找出我的原话!2 、你没有说“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有区别,要找出什么原话?3 、我没有说过:老g说“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有区别。相反,我通过一系列对话证实了:老g认同,“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没区别。这是我下一步论述老g犯了逻辑错误,出了洋相,闹了笑话的论据。4、反驳对方要直接引用对方的原话,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改,而不是你自己的“理解”,因为你完全可能理解错了,大相径庭,这话我不知说过多少次了,你是退休的大学老师,讨论学术问题你应该知道,要遵守学术规范。这些话用到你自己身上正好合适,用到我身上是指鹿为马。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220:48:08  这些原话的逻辑关系是:我问:一个 “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要有什么性质才能判定它不是“数”,老g答: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没区别。(老g认同)所以老g的回答就是:“与数不同的实体”不是数。“与数不同的实体”不是数。是笑话。    =============================================    gzyz2019/2/2023:41:你说你“自认水平不低,我常参与逻辑问题讨论,自认尚未败过。我一旦参与,就会坚持到底,直到对方不再回复。”(597楼)1、你“尚未败过”不等于别人败了,因为还有平局,平局有什么好炫耀的?2、对方不再回复你,很大可能是根本就不想再理睬你,你认为就是对方败了?3、如果你是来和我争胜败的,那么,恕不奉陪,你自己玩就是,我也不再回复你,你又可以得胜回朝了。    一个古稀老人  2019/2/2419:48:52  为什么避而不见?我从未冒犯你,是你无端指责我。    bushbird2019/2/2110:22:2这个老头儿,老g要你拿出你说他说过“与数不同性质的实体”和“与数不同的实体”有区别的证据,你拿出来的“证据”恰恰证明老g没说过。你真的老糊涂了?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111:55:54我不和逻辑盲对话,老g会自己回复。    成都锤子2019/3/414:41:30别人出了什么洋相?你看懂了吗?你都黄土埋到脖子了还在网上争强好胜,自诩什么“尚未败过”,这才是出尽洋相!    一个古稀老人|2019/3/420:21:21“与数不同的实体”不是数,这种回答是笑话。“说它不是数,它就不是数”,不能说明理由。是不是出了洋相。    ==========================================================    gzyz2019/2/2223:14:54见bushbird给你的回复,我同意他的回复,除了措辞比较尖锐以外。不过,他的尖锐也是情有可原,因为你都没搞懂就开始嘲笑,这不成了“下士闻道大笑之”了吗?我早就给你说了,我是在康德先验哲学的语境里说的。你懂康德先验哲学吗?    一个古稀老人2019/2/2420:27:491.我发完最后三个回复后就离开,现在才看到你的回复。2.我查阅后,才发现,你给我发过很多回复,而我不经常上网,没有看到这些回复,以至双方发生误会,说了一些不应该说的话。3.我的电脑近日发生问题,会死机,要重启。并且不提示“提到我的”,“回复我的”,不知是软件问题还是硬件问题,重装系统能不能解决。4.在数学,定义中的“是”与“定义为”、“等于”、“等价于”、 “当且仅当”、“充要条件”是同义词,在不同语境中可以互相替换。“A是B之一”不能作为定义。5.“A是B之一”作为定义,可能出现错误,B中的C是A,D不是A,知道如何区分C和D,就可能发现错误。我是按这种思路和你讨论。6.  我不懂康德先验哲学,所以我认为:“与数不同的实体”不是数,这种回答是笑话。7.  请问:除了数外,还有用“A是B之一”作为定义的事物吗?讨论逻辑问题时,A、B可以看作集合吗?8.  请问:“康德的数”有什么用?能用于推理、运算吗?能用于讲解其他学科的问题吗?请举例。9.  把“康德的数”用于数学,用“A是B之一”定义数学概念,将会引发第四次数学危机,就像“罗素悖论”引发了第三次数学危机一样。例如:“等边三角形是有二条边相等的三角形。”这个判断,作为等边三角形的性质定理是正确的。作为等边三角形的定义是错误的,把“等边三角形是有二条边相等的三角形。”作为等边三角形的定义,将会引发第四次数学危机,    =================================================    向数学、逻辑学爱好者请教两个问题:1、如何定义数?2、如何理解:“数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同一律”是“思维创造的抽象实体”,“同一律”不是“数”。

“集合概念”是一个有失严谨的术语。    文科逻辑课在给概念分类时,洋洋洒洒地就分出了一个万能的“集合概念”。他们所谓的“集合概念”,即物以类聚、猫以楼分意义上的一种概念:若干个兴味相投者构成一个集合概念,比如基,比如杂文,比如驴友。事实上,形式逻辑毫无必要引入“集合概念”这一术语,因为从数学角度看任何概念都是集合的。无模无真相,翠花,上公理化集合论。    设论域为U,C⊂U,|C|≥0,若对于任意元素x∈C,都存在一个标准ε,使得依据ε而让x∈C∨x∉C可判定,则:    1)|C|≥1时,C称为一个可定义在U上的概念;    2)ε称为C的内涵;    3)|C|称为C的外延;    4)|C|=0时,C称为空概念。    上述定义穷尽了概念外延的取值情形,因而可据此导出一个结论:任何概念C都是论域U的子集,该子集是|C|个元素的集合,且|C|≥0.换言之,即便外延为1的所谓单独概念或一个外延没有的空概念,在Z-F公理系统下也可视为一种元素个数为1或为0的特殊集合。    “集合概念”这一术语的引入,极易导致偷换概念式诡辩。例如,一方面称汉语无逻辑,一方面又用汉语帖论证汉语无逻辑,并辩解称前者所指汉语是集合概念,后者所指汉语则与前者无关,即后者在逻辑上可不受前者约束。在各个大学,这有失严谨的“集合概念”让成千上万学生一考逻辑就在集合概念题上挂科,出题者还辩称学生没有正确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惟其如此,我一向不建议引入“集合概念”这一术语,也不使用这一术语,并主张废除这一术语。还是那句话,不建议文科出身的“逻辑王”们搞逻辑,以免自己反过来被逻辑搞。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