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能让银行更安全吗
一、《巴塞尔协议》的由来及其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的性质和业务可在网络查找)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这意味着加入国际清算银行体系的银行---现在主要是各国央行---都必须接受该标准。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第一个准则文件,称之为《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后来该协议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后,协议几经修改、补充、完善,目前银行业普遍参照执行的是《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这又需要对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解释。
银行的资本总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核心资本也叫一级资本,另一部分是附属资本,也叫二级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这些都属于财务术语,仅解释这些术语就需要大量的篇幅,为了简化分析,笔者不作详细解读,有兴趣的可自行查找其准确含义。可以简单把银行资本总额理解为银行自己的钱---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只是为了分析便利。
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的不同资产根据风险概率不同进行加权计算汇总后的资产。
例如:假设某银行有100个单位资产,组成如下:现金10个单位、政府债券15个单位、抵押贷款20个单位、信用贷款 50个单位、其他资产5个单位;该银行有96个单位的债务,根据财务会计规定,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4个单位。
又假设,根据相关规定,现金、政府债券的风险概率为0;抵押贷款风险概率为50%;信用贷款和其他资产的风险概率为100%。根据风险概率计算的风险资产分别为:现金10×0% = 0、政府债券15×0% = 0、抵押贷款20×50% = 10、信用贷款 50 ×100% = 50、其他资产5×100% = 5。因此,该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0+0+10+50+5=65。又,所有者权益4个单位,该银行的资产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资产风险,即4/65 = 6.15%。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分析作了简化,没有考虑附属资本,加上附属资本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只是稍微复杂一些。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8%。其中《巴塞尔协议I》规定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比例的50%,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修改、完善的《巴塞尔协议III》,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由之前的4%上调到6%,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笔者举例的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15%,完全满足《巴塞尔协议III》关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加上附属资本其资本充足率≥8%,那么该银行完全满足《巴塞尔协议III》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所有要求。还要再次强调,为了便于理解,笔者是简化了一些分析,实际情况要更复杂一些,但是简化并不影响分析。
和资本充足率有关的一个词是杠杆率,这也是马云的蚂蚁集团最受非议的地方。杠杆率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采取杠杆经营模式。如果银行仅靠自有资本经营,社会上不断积累的储蓄显然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银行杠杆率=一级资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或者杠杆率=核心资本/表内表外总资产风险暴露。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存在换算的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
以本文举例的银行为例:该银行的杠杆率=4/100=4%,换算成杠杆倍数为25倍,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为简化分析,例子没有考虑表外因素。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安全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初衷是不断提高监管标准,特别是不断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银行抗风险能力,确保银行安全运营。但从该协议的内容看,其效果是大大值得怀疑的。下面,笔者对其三大支柱进行简单分析。
(一)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或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表面看资本充足率越高,该银行以自有资本承担风险的能力越强。但是,只要银行的杠杆率不低于4%,也就是杠杆倍数不超过25倍,即符合监管规定。笔者举例中的银行,如果当期盈利为0,需要核销的不良资产超过6.15%,就足以吞噬银行的自有资本,当前看,该银行的杠杠率为无穷大,但是该银行流动性良好,且有可确定的预期未来收益。尽管该银行目前经营暂时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但真正能确保银行运营安全的是银行未来的盈利能力以及流动性。更进一步分析,银行只具有法律上的虚拟人格,自身是不会思考和经营的。其盈利能力和流动性好坏最终取决于银行家---在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家---的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这些能力好坏,需要每个客户对银行的未来以及掌舵该银行的银行家的能力进行评估、判断。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道理,假设:泰森---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拳王、007邦德---无所不能的超级间谍、取得从业资格的普通职业经理人、巴菲特---世界上最成功的“股神”,都符合监管规定开设银行,客户更愿意把自己的存款存到哪家银行?我想,只要对这些人稍微有些了解的客户,无一例外会选择巴菲特。那么,再换一个假设,四个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同:泰森30%、邦德20%、职业经理人8%、巴菲特1%,客户更愿意把自己的存款存到哪家银行?对此,笔者曾对一些微信朋友---这些朋友的职业大多和经济无关---进行过很小范围的问卷调查。尽管调查不代表所有人,我想也可以借鉴。在第二种情形中,虽然有些人的选择有些变化,但是绝大多数人依然选择巴菲特。泰森显然是第一个淘汰出局的,他连自己的财产都打理不好,没有人敢把自己的钱交给他;邦德作间谍虽然无所不能,但是他只是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对自己弄来的情报究竟有什么用处,几乎不知道,即使邦德弄来了全套的导弹资料,他也依然造不出导弹,他的优势是获得情报而不是开银行;普通经理人尽管取得了从业资格,但是没有经过市场的考验---纸上得来终觉浅,真实的市场远比考卷复杂得多;而巴菲特显然是经过市场锤炼的成功的投资专家。当然,巴菲特历史的成功并不代表将来他一定成功,不过,这毕竟能增加人们对他的信任。尽管巴菲特目前自有资本很低,杠杆倍数很高,但是客户相信他有能力为客户带来良好的收益和资金安全,我们能因此指责他空手套白狼吗?其实我们换一个角度,也许更能说明问题。笔者已经强调作为虚拟法人的银行不会从事任何经营,而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银行职员进行。试想,一笔大额的贷款金额和经办这笔贷款的所有银行职员的工资收入相比,其杠杆倍数远远大于25倍。如果银行家不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客户的资金能安全吗?
经济学原理和经验均告诉我们:在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资源有向利用效率最高的人积聚的趋势。在笔者所举的例子中,假设的巴菲特---由于种种原因(不包括投资失败)他积累的巨额财富消失了---自有资本不足,必然没有机会开办银行,这不是很荒谬吗?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类似巴菲特一样有才华的人因资本不足被监管门槛拒之门外,当然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估计写到这里,有些人已经控制不住要喷笔者的冲动了,笔者只想说:稍安勿躁,待看完全文再喷不迟。也请读者原谅,笔者以泰森等人举例,绝非崇洋媚外,而是如果用我们熟悉的国人举例子,容易惹上官司。
还有,《巴塞尔协议》没有考虑操作风险。在笔者的记忆中,国内比较有影响的是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幸亏该风险最终化解,否则,100亿美元的损失足以让中国农业银行面临灭顶之灾。国际上更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破产案。这家银行1763年创立,可谓百年老店、基业长青。1993年,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即宣告破产。该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该行入职仅6年的新加坡分行期货、期权交易部门总经理尼克.里森超越权限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金融衍生产品非常复杂,不作详细解释)造成巨额损失。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里森后来出了一本书《我是如何弄垮巴林银行的》,据说该书让里森大赚了一笔。
《巴塞尔协议》颁布后,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大量银行倒闭,已经证明了8%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让银行更安全。
(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无论哪个领域,每当出现问题时,加强监管的呼声就不断高涨。但是有个因素显然被忽略了,就是同被监管对象相比,监管资源往往是不足的。和银行业庞大的从业人员相比,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能否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就值得怀疑。其他领域和银行业大体想当。有些人总是认为随着监管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也将不断提高;但是这些人依然忽略了这些技术并不仅监管部门掌握,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往往比监管部门技术更先进、设备更好。即使监管部门的设备更好,技术更先进,但是由于技术进步商业银行创造出来的海量信息,也常常会超过监管部门的处理能力。
各家商业银行只要参与市场竞争,其各项指标一定是动态变化的。竞争力能力强的银行无论是资产业务、负债业务都必然会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在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由于预期收益还没有进账,资本充足率随时可能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这些银行必然要随时准备放缓发展速度,那么市场资源也就从利用效率最高的银行向那些利用效率次于这些银行的银行转移,这难道不是奖劣罚优吗?尽管这种机械的监管会干扰竞争能力强的银行发展,但这些银行毕竟没有生死攸关之虞。相反,那些暂时经营困难或者遭受突发损失的银行,短时间内肯定会不符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必然要求其补充资本,可是这种情况下,谁会为它们提供资本呢?如果不及时补充资本,结果是必然会招致监管处罚,或者是巨额罚款或者是限制经营,这无异于雪上加霜,甚至会把有些银行逼向破产的绝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是破产的必要条件,如果此时银行尚有流动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主要是储户的提款---是有转危为安的机会的。
还有,银行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或者补充资本,通常是减少利润分配;或者调整业务结构上,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业务,如中间业务等。但这里还要认真分析:一是,如果银行规模发展快,盈利状况好,银行不分红而是把利润留下来充实资本,可是股东能接受吗?如果股东不接受,显然这种做法不可能得到股东会批准;即使强制股东接受,那股东就会大量抛售股票,收益无法及时兑现的股票,价格必然会被大大低估,银行股价大幅下跌必然会引起客户恐慌、挤兑,严重时甚至会危及银行自身安全;二是,如果被迫调结构,资产业务收缩尚可控制---尽管这会造成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但是负债业务能否调整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接受客户存款尚有争议,实践中,银行往往是不敢拒绝的。如果银行接受存款而不能扩大资产业务---如发放贷款,那么根据“存款有息”的原则,银行需要支付的存款利息立即成为银行的负担,减少银行的收益,进而影响资本积累,进一步减低资本充足率,也就距监管要求差距更大。这又是一个悖论。在更深的意义上,这种被迫调整的结构不是市场自发的,而是监管强制的,必然会扭曲市场,诱发其他的风险。
也许有读者会质疑:失去监管,银行的安全性不是更低了吗?但是这种质疑又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资源---客户的监督。在没有监管或者监管大大减少的情况下,和银行打交道的每一个客户出于自身利益---资金安全---的考虑,会认真考察银行的历史业绩、信誉、盈利能力、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等。即使那些资金较少或者对这些情况不懂甚至对自己资金安全不那么在意的客户,也绝不会盲目地选择银行,必然是那些市场口碑良好的银行才有机会获得这些存款资源。无数客户监督的效果,必然远远大于监管部门,会形成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让“伪劣”银行难以藏身。尽管客户监督没有强制力,但是客户可以用脚投票,可以选择是否和某些银行发生业务往来。那些效率、效益、能力低下的银行必然会出局,市场优胜劣汰的效果才可能真正显现,各种风险才可能真正减低,银行系统的安全才可能真正保障。
(三)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影响
在笔者看来,在《巴塞尔协议》中,只有“满足信息披露要求”这根支柱靠谱,不过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当前中国和世界上很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笔者长期在银行工作,依笔者的经验,从来没有遇到某个客户是研究了笔者供职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来办理业务的。也许笔者孤陋寡闻,那么请读者扪心自问,哪位去某银行存款是看了该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才做决定的?而在市场竞争中,不需要什么规定,市场主体会主动向市场公开自己的信息。如果信息不透明、不真实,必然会让客户对其失去兴趣,这种企业的市场前景也就可想而知了。
不可否认,伴随着创新,大量新型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即使笔者对银行的有些产品也是一窍不通,不过,这也不是加强监管的必要理由。对此,笔者的建议是,不懂的东西不要碰。如果这样,必然倒逼那些新产品的开发者主动、详细披露、宣传新产品,让潜在客户了解、接受。对于自己完全了解的产品,既不要被高收益诱惑利令智昏,也不要被高回报吓得望而却步,收益和风险成正比并不是铁律,关键在于每个人的判断是否准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巴塞尔协议虽然在不断修改,但是依然是静态思维,难以适应动态的市场变化,造成市场运转机械,扭曲资源配置方式、降低资源使用效率,不仅没有减低风险,反而酝酿新风险。笔者甚至进一步认为,正是由于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不仅削弱客户的自发监督,而且使很多客户产生了监管依赖,甚至丧失了判断能力和自我负责的意识。从以往笔者撰文的经验看,此文一定会遭到不少人质疑,甚至会恶语相加。笔者只想要提醒这些人,在您喷之前最好认真想想在资本充足率不同的情况下,您会选择谁开办的银行?泰森还是巴菲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