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所属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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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所属人员吗?

答:不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对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限制,只要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授权的要求就可以。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几家供应商委托同一家公司或同一个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问: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

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一起发布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问:投标时间截止后还能再收标书吗?

答: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某项资格性复印件模糊不清,能否叫投标人澄清?

答:可以。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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