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2 每日一税】经典税案:折旧税前扣除,被处补税滞纳金罚款共1108万
【20210502 每日一税】
经典税案:折旧税前扣除,被处补税滞纳金罚款共1108万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7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被税务稽查处补税滞纳金罚款共1108万。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简要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企业自建、购置的固定资产,除不征税收入用于自建、购置的外,其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
可是,每日一税最近遇到一个经典税案,其折旧额22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税局处补税滞纳金罚款共1,108.25万元。
奇怪吧?现与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M置业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2015年自建一五星级酒店,2017年12月将酒店按48,000.00万元转固,2018年11月M公司将酒店以96,000.00万元价格卖出。2021年4月,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8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2018年酒店折旧额2,200.00万元,企业补税滞纳金罚款共计1,108.25万元。
【案例分析】M公司2017年12月将酒店按48,000.00万元转固,从2018年1月起,按20年折旧,月折旧额200.00万元。
同年11月将酒店卖出,从从2018年12月起不再折旧。
按常理,M公司的酒店折旧额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为什么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呢?
是税务机关执法错误吗?
不是。
细心的老师会发现一个细节,本案酒店转固后销售,不足1年,折旧11个月。问题的关键就在这11个月,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使用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因此,对M公司2018年酒店折旧额2,200.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2021年4月,M公司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补缴税款550.00万元,罚款275.00万元,滞纳金283.25万元,共计1,108.25万元。
每日一税仔细查阅酒店处置纳税申报情况,发现M公司处置酒店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按48,00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扣除的,而不是按酒店净值45,800.00万元扣除。
显然,M公司2018年酒店多扣除2,20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50.00万元。税务机关执法正确。
每日一税再次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使用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祝@所有人 五一佳节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