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例) 2024-06-25 05:24:48 1.远程锁定智能手机终端行为的认定【案例来源】曾××、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5号(2017年10月17日发布)审判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7年1月20日案号:(2016)苏0621刑初548号【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至11月,曾××与王××分别在社交软件上冒充女性与他人聊天,并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苹果手机发生问题致云存储(“ iCloud”)不能登录,请他人代为登录,诱骗他人先将手机上原ID及密码注销,再登录其提供的ID及密码。之后,曾×x与王××立即使用新的ID在电脑上登录苹果官网,利用苹果手机相关功能将他人的手机设置修改,使用“密码保护问题”修改ID的密码,远程锁定他人手机。而后,曾××与王x×再通过社交软件与他人联系,以解锁手机索要钱财,共计致10台以上苹果手机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通过该手段,曾××单独或合伙作案共计21起,索得钱财共计7290元,王××参与作案12起,索得钱财共计4750元。同年次月,曾××与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曾××、王××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曾××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曾××、王××均未提起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要旨】智能手机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和独立的运行间,本质上与电脑并无区别,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远程锁定智能手机终端致其不使用的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的修改和干扰,构成破坏计算机信系统罪;而以解锁手机为名勒索钱财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系牵连犯,应以重罪论处,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重点提示】司法实践中,认定通过修改他人手机登录密码的方式,远程锁定智能手机终端系统,并以解锁手机为条件向被害人勒索钱财的行为构成何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智能手机应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而智能手机同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和独立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各类第三方软件,并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无线网络接入。因此,智能手机从其本质上来讲,与电脑并无区别,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远程锁定智能手机终端行为的定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如前所述,智能手机属于计算机信系统的范畴,故其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修改、删除、增加或干扰,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而远程锁定智能手机,本质上是对他人手机系统的修改及干扰,并且导致了智能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的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以解锁智能手机终端系统为条件索要钱财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犯罪嫌疑人在锁定被害人的智能手机后,以解锁手机相要挟索要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客观表现,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定罪量刑方面,手段行为构成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目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牵连犯,而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处理方式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行为,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此,对于该犯罪行为应当以重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行为的认定【案例来源】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3号(2017年10月17日发布)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6年3月21日案号:(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49号【基本案情】李××为获取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以维修大型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达到该网站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2014年10月,李××以冒充大型网站“××网”员工及伪造该网营业执等方法,骗取该网站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的信任,获取“x×网”的管理权限。次日,李××登录其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时,利用该平台的相关功能自动生成“x×网”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并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P指向,使该网站与其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相连接。当日19时,“××网”网站域名解析经李××修改生效,并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大量用户无法正常访问的后果,至23时,该网站经排查恢复正常运行。后经鉴定,“××网”的有效用户共有5590301个,其邮箱系统有效用户369609个。该网站邮箱系统正常访问量日均123190个,而网站域名被修改后的邮箱系统有效访问数量仅有44304个。次月,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李××不服,提起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人对“××网”的破坏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另外,“××网”发生损坏的时间、范围、受影响用户的数量等均不能确定故请求减轻处罚。【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而对于因域名劫持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或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提示】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从而使用户偏离目标网站并进入其指定网站的行为构成何罪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行为符合破坏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所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具体来讲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行为人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所谓域名劫持,也就是通过攻击域名解析服务器或造域名解析服务器的方法,把目标网站域名解析到错误的P地址从而实现用户无法访问目标网站的目的,或者蓄意或恶意要求用户访问指定IP地址(网站)的目的。该行为实质上可以看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和干扰,故可以认定该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节认定。由前述论证可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劫持域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可知,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事责任,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其中,对于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服务用户数的认定问题,则应根据受到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使用点,并综合考虑网站注册用户、浏览用户等情况,作出客观而准确的判断。3.侵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行为的认定【案例来源】李××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4号(2017年10月17日发布)审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5年4月23日案号:(2015)浙杭刑终字第311号【基本案情】李××系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胡×系江西省××市公安局民警。2011年5月至次年12月,李××在其单位及家中单独或伙同张××(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购物网站卖家,并从黄×等人处购买需要修改的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买家个人信息。之后,李×以冒充买家的方式在客服处骗取买家账号密码重置,并以此登录买家账号将相关的中差评进行删除、修改,共删除、修改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其间,胡×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获取的他个人信息分别卖给黄××、王×、董×,共计获利1.8万余元。董x多次将购买的他人个人信息转卖给黄×x等人,共计获利0.2万余元。黄××转卖他人个人信息获利1.6万余元。2012年12月,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胡×、黄××、董、王××亦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公诉机关以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胡×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黄××、董x、王××犯非法获取公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董×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犯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黄××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6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只等,均予以没收,将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侵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中差评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购物网站评价系统的修改及干扰,影响了系统的正常使用,对系统数据的安全性也造成了侵害,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删改中差评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利25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重点提示】由于网络购物的发展,对以侵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中差评的方式获利的行为进行定性,就成为实务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认定并处理该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角度来讲。购物网站的内部评价系统是通过购买过产品的买家根据产品质量、物流服务、客户服务等多方面因素所作出的评价,以及店铺销量等内容网站内部店铺进行评分的系统,其数据对于购物网站分配搜索流量、消费进行消费选择等均有重大影响,故其数据的安全性就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侵入购物网站随意删改买家发布的中差评,并以此获利,危害到了购物网站评价系统的数据采集以及正常运行,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符合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要件。(2)从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角度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三种,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其中,第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如前所述,行为人侵入购物网站内部评系统删改中差评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购物网站评价系统的修改和干扰,故符合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3)影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认定因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才认定为犯罪。关于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可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损失5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后果特别严”,依法应当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进行量刑。4.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认定【案例来源】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发布单位:《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总第731期)审判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4年3月17日案号:(2014)东刑初字第57号【基本案情】2012年5月30日,任××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录商业公司(北京××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服务器后,编写了能够删除泛微协同办公平台管理程序及用户数据的文件,并于同年月执行上述文件,将商业公司的上述管理程序和用户数据删除。随后,商业公司为重新安装泛微协同办公平台,向软件供应商支付了2万元,商业公司还寻找了其他公司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经鉴定,任x×的行为给商业公司造直接经济损失22.61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任×x一次性向商业公司付了赔偿款35万元,商业公司为其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以任××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任××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任××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重点提示】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等的破坏行为,造成了系统无法使用并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的,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常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该行为同时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首先,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了系统无法使用的严重后果,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生产经活动受到影响,且其主观上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亦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2)该行为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由前述论证可知,该行为同时符合两项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于此类行为,我们应当认定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想象竞合,而非实际的数罪。所谓想象竞合,就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其与单纯的一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实际上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其与实际的数罪的区别又在于其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但具有构成数罪的要件。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及处罚,应当以其主观故意从重处罚,故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3)量刑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后果严重”及“后果特别严重”情节均作出了明规定。在具体量刑时,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立足司法实践,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具体案情以及被害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作出最为准确的量刑。5.向计算机系统植入病毒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案例来源】杨×伦、李×、薛×、杨×雄、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发布单位: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1年2月15日案号:(2011)一中刑终字第614号【基本案情】杨×雄与杨×伦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在科技公司(北京××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更改其正在运行的游戏《剑侠世界》的相关数据文件,以增加游戏所需银两数额。2009年3月至5月,杨×雄与杨×伦伙同张×、李x、薛×通过上述方法共增加游戏所需银两数额994.83亿元,按游戏点卡批发价折合人民596.02万元,之后五人通过销售银两共获利310.31万元,其中薛×参与期间获利金额共计102.05万元。在上述犯罪行为中,杨×伦、张×、李×、薛×负责提供游戏账户并销售游戏银两,杨×雄负责修改游戏账户内的银两数量。实施上述行为后,杨×雄使用赃款购买一辆轿车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同年8月,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伦。当月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作案过程。同月20日及次月9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杨×雄、薛×。杨×雄使用赃款购买的财物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杨×雄住处被查获赃款49.5元。案发后,杨×雄、张×、李×、薛×分别退赔现金10.08万元、17万、20万元、5万元(均已发还科技公司)。随后,杨×伦的家属代其退赔现金30万元。公诉机关以杨×雄、杨×伦、张×、薛x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杨×雄、张×、薛x、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杨×伦辩称:本人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雄的辩护人辩称:杨×雄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依法从轻处罚。杨×伦的辩护人辩称:杨×伦未事前与杨×雄共谋破坏计算机系统谋取利益,亦未实施该犯罪行为,其过错仅在于知晓涉案财产系杨×雄破坏计算机系统所得,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的辩护人辩称:张×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初犯,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并积极退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李×的辩护人辩称:李×是初犯、偶犯,在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并自动退还赃款,故请求依法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薛×的辩护人辩称:薛×在本案中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赃;其次,薛×的子女尚小,家庭困难,故请求依法免除处罚。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杨×伦、李×、薛×均不服,分别以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雄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杨×伦犯破坏计算机信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30万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杨×伦、李×、薛×撤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行为人植入病毒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既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本质仍为数据,具有可无限再生的特点,其价值与真实财产无法相提并论,且窃取虚拟财产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及窃取真实财产,故对该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30万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杨×伦、李×、薛×撤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行为人植入病毒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既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本质仍为数据,具有可无限再生的特点,其价值与真财产无法相提并论,且窃取虚拟财产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及窃取真实财产,故对该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重点提示】司法实践中,认定通过植入病毒的手段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何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取途径括从开发商处购买,也包括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且其具有民法规的权利特征,即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非法侵犯权利。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此外,虚拟财产也具有商品的属性,同时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2)植入病毒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关于植入病毒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获取虚拟财产的故意,且其植入病毒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讲,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修改和干扰,故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行为人实施植入病毒行为的目的在于窃取虚拟财产,且客观上实施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3)植入病毒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由前述分析可知,通过植入病毒的方式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也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且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究其本质仍是数据,具有可以无限再生的特点,故其实际价值与真实的财产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且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窃取实际财产的行为。出于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罚的谦抑性精神的贯彻,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有失公平。因此,对以植入病毒的手段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定罪处罚。 (图片与内容无关)原文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第一版,P30-43。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赞 (0) 相关推荐 骗取网络域名的定性及网络域名价值的认定 [裁判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诈骗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虚构身份等手段骗得他人所有的网络域名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确定网络域名的价值时,可以 ... 网游“木马”盗号类案罪名及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 作者:吴永刚 孙大为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清风苑>2021年7月刊 长期以来,制作.销售.传播网游"木马"病毒,并利用其进行盗号案件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及法 ...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任留存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办案团队负责人 首批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 来源:清风苑-务实APP 近年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各种新类型违法犯罪案 ... 游戏行业民刑案例最新趋势分析 ⊙ 本文长约3500字,阅读需时9分钟 一.民事案例:游戏版权保护 根据我们对近期相关民事判决的研究分析,游戏行业涉及的民事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游戏版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游戏推广服务合同.从游戏的开发到发 ... 带君释法|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居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居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如果环境监测质量系统遭到破坏,既影响了环境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误导环境决策的判断,危害十分严重 ... 浅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环境监测领域中的适用! 2021/6/27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界定——收到无罪判决后的思考 作者按:曾在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中,作为某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并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但同案其他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甚为遗憾.我们一直认为,该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心存疑惑,如鲠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十五个常见疑难问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目录 一.犯罪构成 二.疑难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2011年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 ... “法信”本周新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案由案例要旨共计407篇 2020.10.12-2020.10.18期间,"法信"平台内容新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案由案例要旨共计407篇,总计160675篇. 案例要 ... 【证据指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 ... 通过在运营商服务器中添加恶意程序劫持用户流量涉嫌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模式分析及辩护策略 车冲: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提起流量劫持往往第一个想起的就是运营商劫持,可能每一个上网的用户都曾经遇到过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或者出现弹窗 ... 张明楷: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的私塾 案例:某机票代购公司的员工甲与经理乙有矛盾,就想报复乙.甲知道公司购买机票系统登录账户,就利用该账户向某外国航空公司预定了60张机票,直到飞机起飞时,甲既没有退票也没有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机票代购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