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员工的薪酬结构,致部分员工工资降低,属未足额支付?-中企法顾
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是老板口头约定的薪资,或公司口头涨工资,产生劳动争议后如何确定工资的数额?
司法实践中,没有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约定员工的薪资标准,产生劳动争议后,通常都是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
单位口头约定的工资可以单方更改吗?
【案例】(2020)豫民再379号
赵振2016年1月入职某环保设备公司,公司没有跟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赵振的工资为5000元每月。
2017年4月,公司向员工送达了《调整工资发放制度的通知》,将员工的工资由月工资调整成日工资制度,按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相应的工资。
日工资标准=员工原来的月工资÷30
赵振原来周末和节假日休息后每个月工资5000块,现在要30天都上班才能拿到5000块,变相降低了工资。
日工资制度施行后,赵振2017年7月至10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4250元、4500元、4333.33元、4166.67元。
赵振11月干完后就向公司提交了辞工书,辞工理由是“公司工作分配不清经常引起扯皮纠纷”。
2018年1月,赵振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是:
1、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
2、要求公司返还因日工资制度所扣发的工资;
3、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赵振经济补偿金和扣发的工资共计1215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过时效未支持。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赵振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公司工作分配不清经常引起扯皮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赵振的此项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赵振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再审法院认为,公司下发《调整工资发放制度的通知》,将赵振的月固定工资变更为日工资,变相减少了赵振的休息时间,损害了赵振在法定休假日带薪休假的权利,未足额支付工资,该工资调整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赵振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振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法律知识;
1、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二倍工资,入职超过两年就要不到了(入职一年还没签订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报酬没有明确约定,以实际发放为准,单位不能随意更改,涨工资可以。(口头涨工资也是一样,实际发放了几个月,就不能单方降低)
3、公司单方调整员工薪酬结构,导致员工收入降低,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员工可以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4、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需要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离职,其他原因辞职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5、法定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如果将员工的薪资调整为日工资制度,应当是原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