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标的执行案件代理的108个标准动作之一:查看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截止期限
一、动作背景
银行大标的执行案件一般会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针对这些执行的财产,银行有的享有抵押权,有的没有,有的是第一顺位查封、扣押、冻结,有的是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无论是何种情形,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均存在截止日期,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均有期限,例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我们在接收此类案件的第一时间就要查看案中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截止期限,否则因延误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而解除了相关措施,不仅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代理人也可能承担代理过错的责任。还有,对执行财产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法院没有法定义务,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而导致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措施灭失,执行法院尚无责任,故需要申请执行人先行申请延长期限,当然,申请的前提是先要查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截止期限。
关于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法院会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文书上会记载具体的截止日期,且该文书一般在申请执行人处,若因申请执行人遗失或者法院未送达,可到执行法院查阅案件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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