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目9030.40所称“通信”的范围研究

在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子目9030.40列为“通信专用的其他仪器及装置(例如,串音测试器、增益测量仪、失真度表、噪声计)”,又因所称“通信”没有专门的解释,故认定其指代范围是常见的归类难疑之一。例如,用于电话、传真、电视或广播领域的电量检测仪器和装置可否视作该子目所称的“通信”专用?

为此,比照协调制度的英文版本,可以发现此处“通信”的原文实为“telecommunications”,而telecommunication一般应当理解为“电信”,而不是“通信(communication)”。例如,在我国采标GB/T 14733.1-1993《电信术语 电信、信道和网》中,“telecommunication”即对应于术语“电信”,意为“用有线、无线、光或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送或接收符号、信号、手迹、图像、声音或其他性质的信息”,而电话(telephony)、传真(telecopy)、电视(television)与广播(broadcasting)在该标准中均被归为电信(telecommunication)的一种形式。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税则》将子目9030.40的“telecommunications”译作“通信”而无对应之解释,但参考采标GB/T 14733.1-1993中“3.1 电信的形式”之相关内容,所称“telecommunications”的实际范围较广,即包括电话、传真、电视、广播等多种电信形式。事实上,子目9030.40的“telecommunications”在台湾《税则》中就是被译为“電信”,而不是“通信”。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科归类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