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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IPO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被证监会抽中:现场检查第一轮现场检查发现10个问题及回复、第二轮现场检查发现6个问题及回复

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0年3月13日)

时间:2020-03-13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根据《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0年3月13日组织完成了对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本批参与抽签为2020年3月13日前受理的企业共73家,其中被抽到企业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发行监管部

                                 2020年3月13日

第一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04-15(10个现场检查发现)

问题 23.关于专用设备管理与核算不规范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未使用业务系统记录专用设备的实物流转,期末未统计存放在客户处的专用设备使用状态,仓储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流转相关的数据传递和核对工作没有留痕,实物流转与业务记录和单据没有形成一一对应,从客户撤回的专用设备无对应的入库单据。

(2)专用设备相关的安装实施工单、撤回工单与专用设备台帐的变动记录存在较多的不一致,部分专用设备变动未见相应的施工记录。如湟中县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等客户的实施工单、撤回工单所记录的专用设备数量与台帐记录不一致且时间滞后,河池市人民法院 2018 年的 23 台编码机未见实施记录。

(3)个别专用设备台帐记录与客户回函数量不一致。如台帐显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有 1 台云上法庭终端,而询证函信息和法院回函确认为 0。

(4)部分法院所确认的收入与合同约定、实际安装开通服务的法庭数量不一致。如 2019 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存放了 49 台 2506A 编码机,发行人按73 台确认收入;河池市人民法院只有 50 台编码机、开通了 50 间法庭的服务,发行人按 63 间法庭确认收入;桐庐县法院只剩 1 台编码机,发行人按 18 间法庭确认收入。

(5)各期末专用设备数量与客户法庭数量存在较大差异。2019 年末,发行人账上庭审公开专用设备数量为 2,980 台,而收入台账对应的法庭数量为 5,449台。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专用设备管理与核算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环节的设置及执行中所有不规范的情况,出现专用设备实物流转与业务单据没有对应、撤回专用设备无入库单据等不规范情况的具体原因、整改规范措施;

(2)报告期内所有专用设备相关的安装实施工单、撤回工单与专用设备台帐的变动记录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整改规范措施;

(3)报告期内所有专用设备台账记录与客户回函数量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差异的处理、整改规范措施;

(4)报告期内所有法院确认的收入与合同约定、实际安装开通服务的法庭数量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整改规范措施;

(5)报告期各期末专用设备数量与客户法庭数量存在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差异的处理;

(6)前述情况对发行人收入、成本、存货、固定资产等财务数据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是否表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财务运作不规范。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和内核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必要、充分的关注,并说明就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问题 25.关于部分会计科目处理不规范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和申报会计师未按规定准确区分补助与日常活动是否相关,将除税收以外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

(2)2017 年,子公司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支出 270.78 万元,其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为 275.71 万元,发行人将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项目进行披露。

(3)发行人未按照合理方法将租金、物业、水电费进行分摊至利润表各项目。

(4)发行人研发中心部分人员工资、快递费、广告宣传费、投标费等项目存在划分不清、分类错误的情形。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部分会计科目处理不规范的具体情况、出现前述情况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整改规范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26.关于股份支付定价不公允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 2017 年实施股权激励时,按权益法评估的全部权益价值为 2.99 亿元。评估报告中关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预测数据与董事会财务预算、实际经营数据存在重大偏差。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出现前述情况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定价不公允、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如按照董事会财务预算、实际经营数据重新评估定价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整改规范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27.关于部分期间费用跨期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期间费用在报告期各期存在跨期的情况。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期间费用跨期的具体情况、出现前述情况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整改规范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28.关于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第一代产品 14XX 系列、15XX 系列均有较长时间的闲置,但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2017年至 2019年,发行人存货1 年以上库龄占比分别为 18.79%、19.41%和9.68%,部分产品为退回设备。

(3)云上法庭智能终端目前主打为三代机型,发行人对二代、一代机型未计存货跌价准备。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使用情况及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具体情况、出现前述情况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整改规范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29.关于合作运营费用少计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向天平阳光支付的合作运营费用计算错误。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合作运营的具体内容、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及确认、支付的具体情况,相关费用计算错误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整改规范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30.关于未披露房屋购置的问题。现场检查发现,2019 年,公司与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署《招商投资意向书》,发行人预付购房定金 500 万元,承诺购买中国(南京)软件谷科创城产业园区 B1 幢 3-14层房屋,如在 2020 年 9月 30 日前未签订购房投资协议,则从一定日期开始要计算租赁费用。发行人未来可能要支付 1.5-1.6 亿元购买长期资产,或支付金额重大的租赁费用,或损失购房定金及装修成本,财务报表附注及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房屋转让方的原因,上述拟购买房屋总价款、付款期限,发行人是否已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合规,发行人购房资金来源,未如期支付购房款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招商投资意向书》是否具备强制约束力,如最终未购买房屋是否定金是否不予退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31.关于与北京新浪、天平阳光合作事项的问题。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至 2019 年发行人与北京新浪、天平阳光合作为各级法院的庭审直播提供服务,发行人预计每年投入资金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实际投入成本分别为 1,843.72 万元、2,900.32万元和 3,702.5 万元,剔除支付给天平阳光的合作运营费用,发行人每年投入资金不到 3,000 万元。此外,合作约定发行人向法院收取新浪网法院频道、微博等平台的媒体宣传等费用,但北京新浪未从法院或发行人处收取服务费。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上述合作的具体内容、三方在合作中的角色、提供的服务、承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收入及费用承担的具体约定、相关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发行人投入资金未达预计、北京新浪不收取服务费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商业惯例,是否存在北京新浪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32.关于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股权的资金来源问题。2018 年 11 月 10日,海南源鑫与张长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源鑫将其持有的新视云2,000,34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张长昊,转让价格为 3,5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8 日,海南源鑫与邹文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源鑫将其持有的新视云 4,800,81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2.00%)转让给邹文龙,转让价格为8,400万元;2018 年 12 月 30 日,海南源鑫与王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源鑫将其持有的新视云 1,280,21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20%)转让给王湛,转让价格为2,240万元。华泰联合访谈记录显示,张长昊对股权转让款来源的解释为“本人多年的家庭积蓄以及亲友借款”, 现场检查发现,张长昊支付海南源鑫股权转让款前后一年时间内,海南源鑫的两名合伙人蒋敏、任振国存在向张长昊间接转账 3,055 万元的情形,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存在向张长昊间接转账 600 万元的情形。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

(1)前述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定价原则及公允性,转让价款支付、税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委托代持、利益输送等情形;

(2)蒋敏、任振国、许戈向张长昊转账大额资金的原因,与股权转让价款的相关性,所涉款项性质及依据、是否已偿还,张长昊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张长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真实来源、海南源鑫股权的实际权利归属、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发行条件认定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说明核查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勤勉尽责。

问题 33.关于周航滨等 5 名管理人员受让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资金来源问题。2017 年 12 月 15 日,许栋与周航滨、许宏伟、陈锴、王卓异、董学军分别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许栋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南京昊远(即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份额合计 247.7105 万元分别转让给周航滨、许宏伟、陈锴、王卓异以及董学军五名新合伙人,转让价格 500 万元。华泰联合访谈记录显示,周航滨等 5 名管理人员受让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资金来源解释为“个人及家庭积累”。现场检查发现,资金的最终来源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许戈。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周航滨等 5 名管理人员受让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借款及偿还情况,是否存在委托代持、利益输送等情形,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1-06-28(6个现场检查发现)

问题 7.关于营业收入真实性、准确性核查。根据申报资料、审核问询回复及现场检查情况:

(1)发行人庭审公开业务服务法院数量 2,469 家,智能法庭业务服务法院数量 1,516 家,客户较为分散,营业收入的函证比例为 30%左右、客户走访比例为 10%左右。

(2)现场检查发现,会计师未对应收账款回函存在的不符事项作进一步调查。如,在 2019 年的非法院客户函证中,发现函证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未核实差异原因;2019年法院发函地址核对过程中存在后补情况,函证地址与地图查询地址不一致且未核实差异原因;应收账款发函回函收件人存在公司员工,缺乏独立性,函证结果差异未核实原因,与控制表信息不一致;2019 年应收账款、预收函证合同信息收款金额等,缺少与期末余额对比过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针对发行人财务及业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中介机构在核查中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执业谨慎、前次核查是否获取充分有效的核查证据、是否影响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判断,是否未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2)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针对收入真实性采取的其他核查程序,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问题 11.关于专用设备管理及核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审核问询回复:

(1)专用设备从运送至法院到验收,周期短则一两个星期,长则一个多月。现场检查发现,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期后结转测试明细,2018年末 28.4 万元专用设备是在次年 2 月后转固,2019 年 3 月 31 日 44.54 万元专用设备基本在 2019 年 5 月以后才转固。

(2)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的实施工单、撤回工单与专用设备台账变动记录存在较多不一致,专用设备管理与核算不规范。发行人回复称,实施工单主要用于派工管理,并非专门用于设备管理,也不用来传递设备信息,专用设备通过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管理,依据主要为《调拨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专用设备变动明细表》等。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退回专用设备结存金额分别为 53.09 万元、271.89 万元和182.14 万元,退回专用设备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设备由初始版本更新为较新版本、设备出现故障、客户不再续约。

(4)目前,发行人将编码机的折旧年限确定为 5 年。现场检查发现,经查阅 2019 年末的专用设备台账,使用年限 3 年以上并正常使用中的编码机数量共818 台,仅占期末编码机总数 4.03%(另有 748 台使用年限 3 年以上的编码机目前在发行人客户或前客户闲置)。其中,使用年限 3-4 年的编码机共 635 台,使用年限 4-5 的编码机共 163 台,使用年限 5 年以上的编码机仅 20 台。考虑到以上实际情况,发行人将编码机的使用寿命定义为 5 年是不合理的。如果按 3年折旧年限重新测算折旧费用,2017 年至 2019 年增加金额分别为 386.17 万元、253.71 万元和 109.77 万元。

(5)西宁市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专用设备实施工单与台账记录的数量不一致,发行人回复称主要原因是专用设备撤回后,实施人员可以将原实施工单的数据更新为撤回后的最新状态。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 2018 年末 28.4 万元专用设备和 2019 年 3 月 31 日 44.54 万元专用设备验收转固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原因,是否属于延迟转固、会计处理及核算是否合规;请自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各月专用设备转固情况及转固周期,是否存在延迟确认固定资产、少计折旧的情形,如是,说明专用设备数量、金额、转固应计提折旧金额,对各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2)按产品型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在用和闲置编码机数量、金额,结合相关产品更新迭代情况、市场价格的变化等,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尤其是初始版本的专用设备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合理;结合编码机实际使用状态、实际使用年限,说明折旧年限定义为 5 年是否合理。

(3)补充说明将专用设备发出送至法院,是否保留了相关物流运输单及费用支付记录,运输单据及费用记录能否与专用设备发出数量一一对应,如否,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如何核查专用设备是否实际由发行人发出。

(4)撤回专用设备时,原实施工单的信息能够被更新的原因,相关系统设置是否存在问题,如是,请说明具体问题及该问题对专用设备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否导致专用设备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证;自查并说明专用设备管理相关系统中关键控制节点的审批、更改等的权限设置、授权及执行情况,是否可能存在导致专用设备管理不规范、相关数据准确性无法保证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核查范围、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2)针对发行人财务及业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中介机构在核查中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执业谨慎、前次核查是否获取充分有效的核查证据、是否影响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判断,是否未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3)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问题 14.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审核问询回复:

(1)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父张泽润存在与发行人员工、员工亲属及前员工等的资金往来;

(2)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行政部门采购主管郑媛媛母亲徐勤存在与发行人员工、员工亲属等的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严格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的要求进行资金流水核查,就前述涉及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的银行账户进行补充核查,保证资金流水核查账户的完整性,切实做到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及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重点关注发行人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的完整性,说明对完整性的核查情况,是否存在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业务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等发表明确意见。

2021-04-15第一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10个现场检查发现)

原文链接: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rasinfodisc/RAS_000178B1A79E153FC64748169CB8343F.pdf

2021-06-2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6个现场检查发现)

原文链接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rasinfodisc/RAS_00017A32A88D1A3FE847A6CC80F2823F.pdf

IPO企业累计服务全国60%法庭!毛利率超90%!

发行人名称: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28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长昊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 34 号科创城 B1 号楼 19 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长昊

行业分类: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2016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新视云”,证券代码为“870062”,2018 年 7 月 11 日起终止挂牌

公司业务概况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面向法院信息化的综合服务提供商,通过自主研发的软硬件设备及互联网平台为法院提供庭审公开、智能法庭等智慧法院建设的综合解决方案,协助各级法院以信息技术提升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通过多年来的持续创新,已经在法院信息化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市场领先地位。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庭审公开、智能法庭和其他智慧法院业务三大类。

截至 2020 年末,全国法庭数量约为 4.4 万间,公司已为全国 2,469 家法院的 26,569 间法庭提供庭审公开技术运营服务,公司服务法庭数量占全国法庭总数的比例约为60.38%,法院客户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一。

2020 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0,661.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5.08%。其中,公司庭审公开业务实现收入 23,516.1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11.55%;智能法庭业务实现收入 4,458.3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136.81%。本次新冠疫情对公司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影响较小。

毛利率无法长期维持较高水平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81.23%、79.08%以及 71.18%,整体处在相对较高的水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长昊先生。张长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31%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南京昊远持有公司 0.222%的股权,并担任南京昊远普通合伙人(南京昊远持有公司 4.44%的股份)。张长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许栋、黄欣、许戈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66%、2.66%、19.44%的股份。基于上述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张长昊先生实际控制公司 55.5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张长昊先生:男,汉族,197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 3 月毕业于东南大学电工理论与新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2003 年 3 月至 2007 年 2 月,担任南京网速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研发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11年 9 月,担任南京腾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研发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年 6 月,历任新视云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张长昊直接持有公司 26.31%的股份,许戈直接持有公司 19.44%的股份,许栋直接持有公司 2.66%的股份,黄欣直接持有公司 2.66%的股份,南京昊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 4.44%的股份。张长昊、许戈、许栋、黄欣为一致行动人。

同时,张长昊为南京昊远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南京昊远 5%的出资,许栋为南京昊远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昊远 38.7%的出资。

海南盈盛是受 Weibo 控制的主体,直接持有公司 18.18%的股份,海南弘新是受新浪控制的主体,直接持有公司 11.11%的股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浪持有 Weibo44.7%的股权并拥有 Weibo70.8%的投票权。

问题 2.关于庭审公开业务。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报告期内庭审公开业务前五大客户中部分客户毛利率超过 90%。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向相关客户收费情况、相关成本归集和核算情况、收费方式及回款情况等,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相关客户毛利率较高及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相关成本核算是否完整、期后回款是否及时,并披露相关客户毛利率高于其他客户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毛利率分析”之 “2、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之“(2)庭审公开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之“③庭审公开业务相关客户毛利率水平分析”中就以下回复主要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庭审公开业务前五大客户中毛利率超过90%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由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紧张,导致回款较慢以外,其余客户收费方式正常、回款情况良好。此外,上述客户在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占比合计不超过1.50%,相应庭审公开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具体原因如下:

1、2018年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除提供正常的庭审公开服务以外,根据客户需求,附加了智慧法院综合服务(包括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调解等服务)以及语音识别服务,导致相应单庭价格较高,因此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自2017年5月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该区29家法院统一采购庭审公开服务,平均每个法院1-2个法庭,由于单家法院开通服务的庭数相对较小,按照公司阶梯定价方式,单庭价格较高,从而导致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苏州迅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在当期销售给苏州迅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庭审直播设备中包含了7套公司自主研发的8路编解码柜(覆盖56个法庭),解决了法院客户派出法庭音视频传输、法院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集中部署方便管理等问题,该种产品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2、2019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同2018年。

广西莱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非法院客户,提供服务的最终客户系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当期毛利率较高的原因主要系发行人除提供正常的庭审公开服务以外,根据客户需求,附加了智慧法院综合服务(包括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调解等服务)等,导致相应单庭价格较高,因此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河池万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为非法院客户,当期提供服务的最终客户系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2家河池当地法院,由于各家法院服务法庭数量相对较少,按照公司阶梯定价方式,因此单价相对较高,且当期新增法庭数量较少,初装成本较低,从而导致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3、2020年度

河池万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当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同2019年。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庭审公开业务前五大客户中毛利率超过90%的客户收入占比较小,收费情况及方式正常,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由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紧张导致回款较慢以外,其他客户主要以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回款情况良好,相应成本归集与核算方法一贯、核算完整,相关毛利率水平较高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1、获取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台账,核查了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分析其销售变化原因、销售单价的公允性、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访谈了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庭审公开业务前五大客户中毛利率水平超过 90%的业务原因;

3、获取了相关业务合同以及银行流水,核查上述相关客户收费情况、收费方式以及回款情况;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各期成本核算明细表,核查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相关成本核算是否完整。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庭审公开业务前五大客户中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原因主要包括:发行人为相关客户所提供的庭审公开服务中包含其他附加及增值服务,导致单价较高;单位法院开通服务的法庭数量相对较小,按照公司阶梯定价方式,单庭价格相对较高;发行人所销售的庭审公开设备具有特殊属性(如编解码柜等)等。因此,发行人部分客户毛利率水平较高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报告期内庭审公开业务前五大客户中毛利率超过 90%的客户收入占比较小,收费情况及方式正常,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由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紧张导致回款较慢以外,其他客户主要以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回款情况良好,相应成本归集与核算方法一贯、核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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