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刑案中的鉴定意见,没有你想的那么难!

十点法务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比如说,故意伤害案件往往是在做出轻伤以上的伤情鉴定之后,才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不启动刑事程序。

鉴定意见一般都是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中专门领域的专家做出的,律师是法律专家,但并不是百事通,对于其他专业即便有所涉猎也到不了精通的地步,对于领域专家的鉴定意见就更别说挑刺儿了。对于很多律师来说,当然的认为鉴定意见是无可厚非的。针对鉴定意见,一般只看结论,并惯性地接受结论,而不去想办法推翻结论。因此鉴定意见就成了证据审查上的一个盲区。

要知道这些盲区,也许暗藏玄机,是推翻指控的突破口。很多有效的辩护,往往是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合理、客观的质证意见,让法庭采纳。一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大厦便轰然倒塌。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入手,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用、发挥事半功倍效能。

笔者曾经在一起百万盗窃案中推翻了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并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时给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而是做出了四年六个月的判罚。

该案发生在一个厂区,工厂多名员工窃取了含有稀有金属的废液,并将废液倒卖,盗窃行为持续了半年左右。最终案发。案发时由于废液均已售出,也没有找到买家,盗窃数量是工厂单方统计计算出来的。根据单位统计的盗窃废液数量,再结合现有工厂废液贵金属的平均含量,鉴定机构按照总数*含量=贵金属数量的方法,计算得出贵金属数量,再按照贵金属的市场价确定了盗窃数额为一百余万元。而据员工所述,他们出售废液的对价很低,那些废液根本就不值那么多钱。被起诉盗窃一百多万,感觉很冤。针对该鉴定意见,我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

1. 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应该基于被盗物品进行实物鉴定,本案被盗物品为工业废液,其价值与贵金属含量有直接关系,在无实物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盗废液的贵金属含量,得出的价值鉴定不客观;

2. 根据客观事实,工业废液中贵金属含量并不固定,它根据机器削切次数的不同而差别巨大,员工盗窃废液的时间段正直机器调试期,该时期机器削切数量不固定,因此,不能用现有工厂废液贵金属含量推定盗窃废液贵金属含量;

3. 工厂计算的被盗废液数量,是根据厂房员工领用的机器润滑液材料数量推定的,但是润滑液材料调和成润滑液,经过机器运转再变成回收的废液,中间肯定有损耗,且实际作业中因搅拌材料时混入杂质而荒废整锅润滑液的情况时有发生,忽视这些损耗,将其都计算为被盗废液,明显有违客观事实;

4. 工厂为受害人,被盗物品价值直接关系其退赔数额的大小,其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鉴定机构在不辨别其提供数据是否客观的情况下,直接引用该数据作为鉴定被盗物品价值的关键数值,导致了最终的鉴定结论并不客观;

5. 贵金属的价值和废液的价值不能等同,不能用贵金属的市场价值直接推定废液的市场价值。废液不是市场流通物,在提炼过程中必然有所损耗,其纯度也会降低。因此废液中含有的贵金属含量价值不等于同量的贵金属的价值。

法庭在开庭时听取了以上质证意见,在庭后积极协调检察院及鉴定机构,经过一番艰苦卓绝的工作,终于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将被盗价值降低到二十余万元。

该案涉案嫌疑人共十人,量刑均在五年以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辩护效果。在庭审过程中笔者惊讶的发现,出庭的七位辩护律师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具体质证意见的却只有笔者一人。其他律师对于该鉴定意见要么是无异议,要么是对金额有异议,但是没有具体说明理由。这说明在实践中,辩护律师普遍忽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其实鉴定意见没有那么深奥,只要用心去审视,有可能找到案件破局的突破口,从而让辩护变得柳暗花明。

作者简介

连蕊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盈科北京刑事部副主任

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法治市研究会副秘书长

曾任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

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嘉宾律师

《法制晚报》“律师来了”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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