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裕百特冠名】定了!2018年动力电池审查技术要求重大调整!
日前,中机中心连发三项通知,分别为“关于调整汽车公告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的通知”、“关于调整GB/T 31467.3-2015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厢式运输车规范性要求的通知”。
其中,第二项调整通知为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下称“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在电池包和系统的检测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中机中心表示,为减轻企业负担,在保证产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实测项目。
一、国检新标对企业的影响
“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提出了四大要求内容,包括审查的基本要求、同一型号蓄电池包(系统)申报值与实测值误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以及蓄电池包(系统)部分项目变化时的测试要求。并规定新申报的汽车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
其中,同一型号蓄电池包(系统)申报值与实测值误差和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两项要求内容产生的明显利好让车企和电池企业欣喜不已。
根据“同一型号蓄电池包(系统)申报值与实测值误差”规定,产品型号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蓄电池包(系统),应该满足尺寸参数允许偏差±1%、质量参数允许偏差±3%、容量参数允许偏差±5%三大条件。
从允许的偏差范围看,容量参数最为宽松,要求偏差在5%以内;尺寸参数最为严格,要求偏差在1%以内。
起点研究(SPIR)分析,国家在保证动力电池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对蓄电池包(系统)的尺寸、质量和容量等参数提出明确的申报值与实测值的误差范围,一方面,减少了电池企业反复修改参数及多次申报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通过检测的概率;另一方面,提升了电池企业的主动性,在产品设计方面能更加灵活,但又不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及安全性,有助于提升产品的一致性,同时也是对电池企业生产线自动化程度的一次检验与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在允许的偏差范围中,尺寸参数最为严格,仅有±1%,很有可能是在为下一步推动动力电池规格尺寸标准统一提前预热。
据悉,GB/T34013-2017《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正式稿发布于2017年8月4日,对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的标准提出了6大要求,分别为“蓄电池产品尺寸规格通用要求”,包括“尺寸公差要求”和“尺寸范围要求”;“蓄电池单体规格尺寸”,包括圆柱电池、方形电池、软包电池规格尺寸;“蓄电池模块规格尺寸”;“蓄电池标准箱规格尺寸”。该标准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共包含8项内容,分别为:
①电池单体、模块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②电池包规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减少;
③箱体材料、结构相同;
④电池包内电池能量相同或者减少20%以内;
⑤电池单体、模块和内部安装的BMS固定方式和安装方式相同或强度增加;
⑥电池包内热管理系统布置方式和工作方式相同;
⑦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相同;或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减少,但内部结构不变,相应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补充;
⑧BMS的硬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控制软件的版本号相同。
根据新的动力电池审查技术要求,电池企业新申报的动力电池产品只要满足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8项内容,就可被判定为同一产品。
根据此前的审查技术要求,每一个动力电池包(系统)在通过国检以后才能申报上目录公告,而一旦申报过后有调整修改,必须重新进行检测才能通过认证。
起点研究(SPIR)分析,首先一个动力电池包实测时间最少在3个月以上,其次,完成完整的实测流程及搭载申报上公告,至少需要200万,对于车企和电池企业来说,耗时又烧钱。
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调整给予了车企和电池企业极大的便利,只要被判定为同一产品,就可跳过实测项目直接申报上公告,无疑将有利于电池企业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及不少检测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中第①条规定的备注为“申报的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同一企业允许有不同的生产地址”。这意味着,只要一款型号的产品通过了认证且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其他生产地的同一型号产品就不需要重新检测了。
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更有利于扩大电池产品使用范围,从而推动电池包的制作要求标准化。
“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第四部分规定,当蓄电池包(系统)出现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条款规定的变化时,需补做以下项目:
二、动力电池审查技术具体内容
详细信息请点击:《通知!中机中心调整动力电池审查技术要求 2018年1月1日执行(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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