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什么是“矛盾”?
“矛盾”是事物的两面?
《易经》认为万物要么归阳,要么归阴,要么多阴少阳,要么多阳少阴,阴和阳就是万物的两面。《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也承认事物具有阴阳两面性。对于事物中的这种两面性,老子举了很多例子,包括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和前后。但老子跟那些肤浅的人不一样,他不是单单说一句“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这种无用的正确废话,而是进一步的揭示了两面性背后的统一性。他发现有和无能够“相生”,难和易可以“相成”,高与下彼此“相倾”,音跟声也可“相和”,前与后还能“相随”。两面性总是如此的相反相成,这种相反相成就是矛盾。
老子曰:“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发现不同事物的对立很容易,但是能够察觉出对立事物的统一之处却很困难。战国思想家惠施就曾用“历物十事”来挑战大家的思维,他说:“物方生方死。”事物才刚出生就已经死去了。
在大家的观念里,“生”与“死”是不相容的,二者不能同时出现在同一事物上。但是惠施否定了这种观念,他发现了“生”与“死”的统一之处。这点无需做复杂的逻辑思辨,我们只要用生物学常识即可理解“物方生方死”的辩证含义。
为什么说生命包含着死亡的种子?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说:“生命的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这是看到了生与死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法则。
我们的一生就是从生命走向死亡的过程,如果我们把生与死视为完全不相容的两面,那么试问有生命的人怎么会死了呢?既然生与死绝对割裂,互不相干,那么怎么会发生由生变死的转化呢?为此,我们必须放弃那种“非生即死”的抽象对立观念,承认生命中包含着死亡的种子。
我们的身体都是由各种细胞组成的,在每一分每一秒都有细胞的分裂与凋亡现象发生着,这种新陈代谢意味着我们时时刻刻处在“方生方死”的状态,此时的我和彼时的我不可能完全一样,因为组成我的细胞不知道早更换了多少次,“我即是我又不是我”。当细胞的分裂力量超过凋谢力量时,我茁壮成长,生命力旺盛;当细胞的凋亡速度超过新生速度时,我走向衰老,迈向死亡。我们的生命本身就是生和死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的结果。
对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那个相对的统一之时,在那个均衡状态,我们才“活”着。
古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就曾说过一句晦涩的话,他说:“我们踏进又踏不进同一条河,我们存在又不存在。”这句话的辩证含义跟上面的例子是相同的。
赫拉克利特:“我们踏进又踏不进同一条河。”
矛盾的第一层含义是“相反相成”
事物具有阴阳两面,是阴阳相对平衡的状态。阴和阳互相对立,又彼此统一,这种对立统一我们称之为“矛盾”,对立就是“相反”,统一就是“相成”。
矛盾的双方互相对立,又互相以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例如高和下是一对矛盾,如果没有高,哪来的下?没有下,也就无所谓高了。这种“相反相成”的现象普遍存在世界中。
《矛盾论》就说:
我们中国人常说“相反相成。”就是说相反的东西有同一性。这句话是辩证法的,是违反形而上学的。“相反”就是说两个矛盾方面的互相排斥,或互相斗争。“相成”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之下两个矛盾方面互相联结起来,获得了同一性。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里列举了一些矛盾,例如:
在力学中,作用和反作用。
在物理学中,阳电和阴电。
在化学中,原子的化合和分解。
在社会科学中,阶级斗争。
矛盾的双方互相依存,同时出现,如果一方消失,另一个也会立即消失。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一个物体来说,如果没有作用力,就不会产生反作用力;同样,如果反作用力存在,作用力就不可能消失。只要有作用力,就会有反作用力;只要有反作用力,也必然会有作用力。不存在没有反作用力的作用力,也不存在没有作用力的反作用力。
“前因后果”这种说法错在哪?
我们常讲“前因后果”,又说“因果报应”、“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等。我们都知道,原因和结果就是一对矛盾。可是根据常识,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有因才有果,这样就仿佛违背了矛盾双方同时性原则;其次,原因消失了,结果貌似还能存在。例如地震是马路裂开的原因,地震结束后裂痕却依然存在,这不正说明矛盾的双方可以不同时消失吗?
其实“前因后果”的说法是误解“原因”跟“结果”这两个概念了。在辩证法看来,原因一刻也不能脱离结果,结果同样一刻也不能脱离原因。因果意味着一事物作用于另一事物,它们只是这个“作用”的两个方面。同一个“作用”怎么能够分先后呢?
地震是马路裂开的原因,马路裂开是地震的结果,但是马路裂开是一种活动、一个过程,并不是一条裂痕。我们不能偷换概念,把“裂痕”跟“马路裂开”这种活动混淆在一起。地震是一种地壳运动,地壳运动造成了马路被撕裂,如果地震停止,撕裂活动也就结束了。裂痕不是地震的结果,马路撕裂过程才是。
因果关系真正说来只是一种相互作用,作用力是反作用力的原因,反作用力是作用力的结果,如果原因消失,结果也就消失。我们所认为的“前因后果”,其实只是把相互作用的某一个片段截下来,没有继续往前追溯,所以才产生了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的幻觉。
那些讲因果报应的人其实并没有理解因果关系,他们认为原因可以在此时种下,报应可以在彼时生成,这就是否认了因果是一对矛盾,从而只能片面的认识因果。
矛盾的第二层含义是“互为其根”
周敦颐的《太极图说》讲:“一动一静,互为其根。”矛盾的第二层含义在于,矛盾的双方互相包含着对方的因素在其中。例如,正电和负电相反,但它们只是同一个电的两面,正电和负电都包含着“电”这个因素。
又如雨是原因,湿是结果,它们对立。但雨和湿都是同样的水,不同的只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上。
再如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一对方向不同的力,但他们其实都是同一性质的力,双方都包含着对方的因素在内。
周敦颐讲的动静互为其根也是这种意思,动静不能脱离物体,它们是同一个物体的两种状态而已。矛盾的双方绝不是毫不相干的,在哲学史上,人们一度认为同一与差异绝对的排斥,相同就意味着完全一样,不能有差异;差异又意味着完全不同,不能同一。莱布尼兹讲差异律时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这个命题里其实是以同一来作为差异的基础,因为用来对比的事物都是叶子而不是其他东西,差异是在同一基础上的差异。同样,同一也是有差异在其中的同一,因为所谓的相同指的不过是不同事物的相同之处而已。
周敦颐:“一动一静,互为其根。”
矛盾的第三层含义是对立面能互相转化
既然矛盾的双方互相依存,彼此还含有着对方的因素在自身之内,所以它们能够便互相转化。
原因可以转化为结果,结果也能转化为原因。这在形而上学家看来,是一个想破了脑袋也无法明白的问题。原因怎么能是结果,结果怎么又能是原因呢?
在辩证法看来,这丝毫不是什么问题——因为这个原因只是上个原因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是下一个结果的原因,所以因果是可以转化的。例如,下雨是湿的原因,湿又是滑的原因,这个“湿”对于“雨”来说是结果,对于“滑”来说又转化成了原因。
矛盾论打破了对立面不相容的观念,承认矛盾的双方可以互相转化。例如,冰和火是两种不相容的事物,但冰和火都存在相同的因素——温度。在温度的基础上,产生了冷跟热的分化,进而造成冰跟火的矛盾。冰的冷跟火的热互相依存,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冷,也就无所谓热,不知道什么是热,也无所谓冷。对于更冷的事物,冰的冷反而变成了热;对于更热的事物,火的热也变成了冷。
善与恶,是与非,好与坏,得与失,吉与凶等等对立面都可以互相转化——所以我们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矛盾的特殊性来制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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