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三大新变化 | 实务方圆
变化一
并独立为一个栏目
在最高额抵押中,就其中最高额的含义,有“债权最高额”与“本金最高额”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最高额是指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合并计算所得的债权最高限额,超过部分,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后者认为,最高额仅仅指主债权,至于利息、违约金等,当然属于抵押担保范围,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超过部分也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故原则上,“债权最高额”更有利于抵押人,“本金最高额”更有利于抵押权人。信贷实践所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大抵也体现上述两种观点并有两种文本类型,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采本金最高额,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采债权最高额。但裁判实践仍有分歧。
登记簿增加“是否存在禁止
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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