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没有最残酷,只有更残酷,电视剧里的都弱爆了!

相信爱看美剧或者古装剧的朋友们,都对很多古代刑罚并不陌生,但恕我直言,很多展现于影视剧或电影里的刑罚,大多被弱化处理,因为不可能让观众直接看到最残忍血腥的部分,而往往出现于人类历史中的刑罚,没有最残酷,只有更残酷。

接下来,我就为大家盘点一些属于中国古代发明的酷刑,带大家进入一个与众不同的古代历史。

一、绞刑。

此刑并非中国首创,而是广泛出现于全球各地,但凡是有史可考的古文明中,均出现过绞刑的事例。

绞刑

在古代中国,绞刑往往并非低级犯罪人士所能“享有”,反而属于一种皇室贵族赐于的自杀方式,因为在古代,百姓犯罪大多数情况下会被斩首,而皇室宗亲为了保留全尸与贵族荣誉,便会赐死绞刑,或要求其“自缢”。

如清朝大将年羹尧,被列大罪九十二条,于1726年被勒令自缢。

年羹尧

《新清史·本纪·世宗本纪》:甲戌,廷臣议上年羹尧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尧赐死,其子年富立斩,余子充军,免其父兄缘坐。”

再久远些,如晋国恭太子,在骊姬之乱中被赐自缢。

“骊姬之乱”相关漫画插图

《礼记·檀弓》: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恭世子也。

比如八王之乱中的司马颖。

司马颖

《晋书·卷五十九·列传第二十九》:伪令人为台使,称诏夜赐颖死。

当然绞刑的民间叫法,便是上吊,也称吊刑,即用麻绳等绳状物,将人的脖颈勒紧,直至死亡,其中致死的因素极其复杂,并非大家所认为的窒息这一种,还包括如下原因:

  • 颈部大动脉受到外力压迫,使血管闭塞,最终导致脑部缺氧死亡(此种情况占据绝大多数)

  • 有的受刑人虽然颈椎折断,但并不会立即死亡,而是因颈椎折断,导致中枢神经大量受损,因而死亡,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头部松弛掉落的极端情况,当然这种死因只会出现于被吊者突然失去脚下支撑,瞬间下坠受到巨大的重力伤害所致。

  • 当施刑者用吊绳圈套人的颈部后,会在受刑犯人的颈后打一个螺旋状绳結,当受刑犯人脚下支撑平板打开,身躯随重力猛然下落时,被绳索紧紧勒住的脖颈,便会随头部重量自然向后伸张,同时与绳结因身体重量下落时的牵引力形成反弹,这一瞬间强力,足以使人的颈椎与中枢神经同时断裂,从而达到快速致死的目的。

  • 气管闭塞导致窒息,虽然绝大多数人会以为这是绞刑致死的主因,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绞刑一般不会使人窒息,会发生气管阻塞导致窒息死亡的情况,在绞刑中发生的概率极小。

  • 因颈部神经受到强烈压迫,从而瞬间引起的心脏骤停,再加上犯人本身即是死罪,心脏骤停在短时间内可进行人工复苏,而死刑犯本身便是处决,所以在心脏骤停从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迅速死亡。

以上便是绞刑的具体死亡原因,但在我国古代,大多数死刑犯并不会受到绞刑,如我前文所说,绞刑在中国古代的出现形式,往往属于“自缢”,即是一种为保存全尸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名誉的处决方式。

如是皇家宗室成员,会被皇帝赐于自缢,以便保留名节。

最著名者,有唐朝时的杨贵妃,便是被唐玄宗赐缢马嵬坡。

杨贵妃自缢影视剧照

而在西方国家,绞刑只是一种处决的刑罚,与中国古代相反,绞刑在西方代表着对于犯人最具侮辱性的极刑,如果有一个犯人是被绞刑处决,将会被视成是一种极不荣誉的死法,如果是西方国家的将军或者王权贵族被处以绞刑,那对他们最终是的荣誉来说,将是一种巨大的侮辱。

然而绞刑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使人迅速死亡,而是因为绞刑能使犯人经历痛苦的时间达到最长,并不会像斩首等酷刑是在瞬间致死。

在被处以绞刑的过程中,受刑者往往会五官狰狞,身体与精神皆感受到难以想象的巨大痛苦,这个时间往往会持续数十秒乃至一到两分钟,同时经过公开处刑,围观者在观看犯人痛苦受刑的过程中,会感受到强大的压迫力,因此能够形成警示作用,所以绞刑的真正意义,便不至于处决,还要通过公开处刑的方式,在社会上形成一定威慑。

同时绞刑在西方所用居多,因绞刑为宗教所常用,具备一定的宗教背景,涉及话题较为敏感,所以本文不再赘述。

二、膑刑。

膑刑,也称“刖刑”,古代肉刑之一。

顾名思义,即是用利器直接剔除人类膝盖骨的酷刑。

影视剧《战国》·孙红雷所饰孙膑剧照

具体为: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的刑罚,所以通常情况下,被称作“刖刑”,只有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例如剔除膝盖骨时,才会被称作“膑刑”

在夏朝时,因刖刑主要被用作剔除人的膝盖骨,故称膑刑。

而到了周朝,则称刖,此时刑罚已不再局限于剔除膝盖骨,而改为双脚或下肢。

秦朝则称斩趾,即斩断双脚。

《史记·五刑》: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

《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此处五刑,为西周初年五刑,即:墨、劓(yì )、剕(fèi )、宫、大辟。

墨刑:指在犯人脸上刻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犯人标志。

劓刑:指割去犯人鼻子。

剕刑:指斩断犯人的脚,或单脚,或双脚。

宫刑:对男女都有,相信很多人都懂,不再展开赘述。

大辟:隋朝以前对于死刑的通称,凡是能直接致人死亡的刑罚,通称为“大辟”。

说完五刑,再回到刖刑上来看,无论如何,此刑法也极度不人道,因为受刑者将会是在完全处于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以外力缓慢的剔除膝盖,如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便曾受此刑。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孙膑

当然膑刑的实施有其私密性,一般而言不会公开行刑,更不会致人死亡,而是会在隐秘的场所,对犯人进行严刑拷打时所用,但对犯人的心理及精神打击巨大,身体上的伤痛将难敌心灵上的长期痛苦,此后一生中,受刑时的场景会伴随此后余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深受折磨,对于其本人来说,更是难以提及的一段痛苦回忆,身体上的痛苦即使能痊愈,能够忍受,但痛苦的折磨,却是陪伴终生。

令有一种说法,是说膑刑由刖刑演变而来,因为刖刑是斩断人的双脚,装上假肢仍可勉强行走,但膑刑却是完全将人的膝盖骨去除,绝无再走路的可能,因此刖刑比之膑刑较轻,而膑刑则更为严重,乃至完全剥夺人的行走能力。

再说几种在古代较为常见的刑罚,在西周之前,曾兴起一种残酷至极,乃至无法形容的残忍酷刑,名为:汤镬。(tāng huò),也称:烹刑。

从字面意义上来解释,正是大锅煮开热水,用来烹煮犯人。

《汉书·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

影视剧照

结合我前文所说,大辟即是死刑的通称,而汤镬便是大辟中所含刑罚之一,由此可见,烹刑便是将人活生生放入汤锅内烹煮到死,此刑法不可谓不严酷,甚至极度有违人道,也被后世朝臣视作明志之词,即”如果臣做不到什么什么,甘愿受汤镬之刑“,”如果臣做错了什么什么,甘愿受汤镬之刑“等,如著名的战国权臣蔺相如。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臣请就汤鑊。”

古代五刑之黥例,又称墨刑,如上文所说,主要是用刀具或利器,在人脸部刻出字体伤痕,或刻出图案,之后再用墨汁涂抹在伤痕之上,其墨汁更是用特殊方法研磨制成,具有永不褪色的效果,如此犯人脸上的文字或图案,便会带其终生,直到身死,以体现其犯人身份,并警醒世人。

墨刑

而这种犯人,将会被放回原籍,常常会经受旁人街坊的冷眼与谩骂,更会遭受各种屈辱,直至郁郁而终。

在汉代以前,墨刑主要用于犯罪程度较轻的犯人,主要施刑部位为脸与额头,后来逐渐被用于奴隶脸上,用来代表隶属于哪一位奴隶主,或突显其奴隶身份,也时常用于盗窃犯脸上,或随死刑等酷刑辅助实施,总而言之,墨刑的最重要作用并不在于脸上的痛苦,而在于一种象征,即使一个人被放出狱,但也会因为脸上的标志而受尽社会冷落与歧视,这才是最为痛苦之所在。

《水浒传》剧照

同时在后世,墨刑也被称为刺配,即在脸上刺字后发配边疆,如《水浒传》中著名人物豹子头林冲,便是脸上被刺字后,发配沧州。

斩刑,众说周知,即斩首之刑。

然而古代不同时期,还分为腰斩于斩首。

腰斩,顾名思义,即用重斧将人体横腰斩断。

此刑法在秦朝时最为常见,犯罪者常会被带往闹市或人流熙攘处,公开处刑,目的也是在于威慑旁人,残酷性最大,警醒效果自然也是最大。

清朝闹市斩首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

《秦并六国平话》卷下:李斯、李由虽无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斩首则是我国古代最为常见的死刑,往往杀人犯都会受此刑法,最著名的施刑地当属清朝时期的京城菜市口,见诸史料,砍斩之刑也被称作斩刑,西周以前,主要的死刑便是烹刑,而西周以后,尤其是周穆王以后,随着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周穆王为巩固统治阶级利益,缓和民间矛盾,便命吕候制定刑法,名为《吕刑》,废弃旧时的烹刑等残酷刑法,改为五刑,即前文所说的墨、劓、剕、宫、大辟。

吕候

依照犯罪程度来定罪,从而决定使用哪种刑罚来惩戒犯人,此前最严重的刑罚便是烹刑,而制定吕刑以后,最严重的刑罚便由“大辟”取代,如腰斩,斩首,皆是大辟中的死刑。

但腰斩与斩首还有一个最大的不同,腰斩实际上并非将人一刀两断如此简单,还要对人的腰部脏器进行实质性的破坏,过程之复杂,场景之血腥,往往使观者晕厥,闻者心惊,所以此处不再展开赘述。

杖刑,此刑法为隋唐以后的五刑之一,最早始于东汉,当时对于杖刑有较为清晰的分等,共分为三等,即大杖﹑法杖﹑小杖,根据犯人的犯罪程度来决定杖刑。

一般为“去衣受杖”,即先让犯人脱掉衣物,光膀上身,再用权杖,或大荆条,大竹板,以及棍棒等“杖物”,抽打或捶打人体背部,臀部,腿部,一般以五十下为起,上不封顶,一般情况下只是皮肉之苦,但也有犯人在被打途中暴毙或猝死者,则属于概率极小的罕见情况。

去衣受杖

在隋朝以前,主要惯用的刑罚是鞭刑,但鞭刑常常会实施过当,致使犯人死亡的事情屡有发生,因此隋朝结合社会环境以及各方面综合要素,决定废止鞭刑,改用杖刑,并对杖刑做出了明确标准,共分为五等:

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外加“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笞即是竹板或荆条的统称,属于较轻的一种刑罚,而杖刑的标准之一,便是如果判处犯人的犯罪行为超过笞刑五十的程度,便自动改施杖刑。

到了唐代,更进一步对杖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唐令拾遗·卷三·狱官令 》

上文中引用的“节目”二字,意为:

树木与枝干交接的地方称之为“节”,树木纹理纠结不顺的地方称之为“目”

《吕氏春秋·举难》: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所以我们大可理解为,唐代的杖刑规定为:将仗木的节与目削去,只留平滑的一根仗棍,长三尺五寸,如果是审讯囚徒的仗棍,则分大头小头,以此类推,且对受刑部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背、腿、臀分受。

到宋朝时,杖刑又得到进一步演变,与流刑或徒刑,乃至死刑相结合,属于一种附加刑罚。

比如流刑,即是流放之刑,在将犯人流放之前,要先仗打三十,再发配边关。

《宋史·刑法志》: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脊杖二十。

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

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再简单说一些并不常见的特殊刑罚加以补充:

1、贯鼻,贯耳

此两种刑罚较为相近,即将人的耳朵或鼻腔,用铁链穿透,视犯人所犯罪行不同,铁链长度也会不同,因而会使人受到铁链重量下坠,整日保持异常痛苦的姿势。

《易林·明夷之讼》汉·焦赣:穿鼻系株,为虎所拘。

2、夷三族

此刑始于秦汉,一般判罚特大重罪者,如谋反谋逆等十大恶名,比之个人极刑更加残酷且毫无人道可言,只要犯特大重罪,但凡家中人丁,一概不留。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因此刑太过复杂,且具体“三族范围”各个朝代均不统一,更涉及敏感词汇,便不再此展开来讲,望各位谅解,谢谢。

不过史书中确有简要提及:

《史记·秦纪》:父族、母族及妻族

3、车裂

即用绳子前后绑住马匹与人的四肢,通过马匹不断的向前拉扯,从而将人体撕碎。

这在古代也是属于斩法的一种,只不过并非使用刀具,行刑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马匹与绳索。

《说文解字》:车裂,斩法也。

车裂常用于惩罚罪大恶极者,或是谋反的权臣重卿。

《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隋书·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再补充说明很重要的一点,民间大众对于车裂有着很深的误解,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五马分尸”这个词汇,实则车裂与五马分尸之间的关系有些误解,因“车裂”之刑中的“车”字,是古汉语中“尊”的演化过程中因为民间讹误而演变成的“车”,并非常识意义上的马车或汽车。

最早的车裂,又称轘裂,是使用牛来拉扯五辆车,从而施刑。

《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虽然“五马分尸”所形容的场景,与车裂基本一致,但实际上这个词最早出现于小说《东周列国志》中,历朝历代的官方皆未使用过“五马分尸”一词。

因此,寻常所说的“车裂“重点并非是用马还是用牛,而是用”车“,所以才叫轘裂。

于是五马分尸一词,和真正的轘裂有些出入,但现今流传太广,也已经没人在意这些事情,不过要真的考究的话,实则车裂还是以轘裂为准,而不会以“五马分尸”为准。

综上所述,古代的刑罚千千万,仅凭我一言,自然难以详尽,然而古人对于犯罪者的痛恨,比之今日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现代社会讲究人权,更是法治社会,因此这些古代的酷刑便被社会发展与历史前进所淘汰,归根结底,很多古代酷刑都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具备特殊的时代意义,更存在着许多弊端,甚至说成是反人道也不为过。

而今天的人类社会,早已有法律制裁犯罪者,刑罚方面也有相关严谨完善的法律来制定,但不论刑罚的方式如何变化,目的始终一致,无外乎惩戒犯罪者,并对有犯罪之心的人群加以威慑,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能让人类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所以在此我建议: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才是唯一不变的千古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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