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二手车库交易要交哪些税?
核定征收方式下买方共缴纳4747.92+39.60=4787元。
核定征收方式下,购销双方共缴纳24293元。
(1)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计税收入=166177.17-3389.39=162787.78元。
(2)可扣除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该车位是小张于2010年1月购买的,转让时间是2019年11月,按照上述规定,可扣除房产原值=95000+95000×10×5%=142500元。
(3)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①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03.36元;
②购买时缴纳的契税2850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张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③假设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03.36+2850+39.57=3092.93元;
(4)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42500+3092.93=145592.93元。
(5)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62787.78-145592.93=17194.85元;
(6)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7194.85÷138631.94=12.40%
(7)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7194.85×30%=5158.46元。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参考资料:成都税务:二手房交易税收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