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无法满足妻子的性要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没有爱的性是苟且,没有性的爱是残缺”,在男女双方交往中,到底是爱情更重要,还是性生活更重要呢?

这个没有定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

不久前,在江苏淮安市,有一对夫妻,就因为丈夫性生活无法满足妻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27岁的陈薇是淮安市一个工厂的会计,她性格大大咧咧、性格开朗,但却在婚后经常一个人流眼泪。父母看到这里,非常心疼,经过追问她才说出了原因。

原来陈薇的丈夫高凯自从结婚之后,晚上睡觉的时候,就在两人中间放一块木板,每个月的性生活也少得可怜。每次自己兴致勃勃的时候,高凯却冷淡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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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开始的时候怀疑高凯外面有人了,但高凯却对此坚决否认。

陈薇听了同事们关于性生活的描述之后,觉得自己的老公有性生活障碍,就想让高凯去医院查一下,但高凯对此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高凯表示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只是对于性生活的兴趣不大。

而且两人婚后为了要孩子,性生活的频率已经很高了。

但是妻子要求的一周三次自己实在无法满足,自己最多一个月3次。

对此高凯还表示,自己晚上无法让妻子达到高潮,妻子就会发怒,对自己发脾气、骂人。

这让他无法容忍,对此陈薇也承认自己的脾气确实挺大的。

两人中间也好好谈过,还签了《婚内协议》,协议中陈薇不得强制丈夫过性生活,否则罚款200元。但这些最终都成了一纸空文,两人闹得越来越大。

最终实在无法忍受的高凯,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开始陈薇是不想离婚的,法院就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发现分歧越来越大。两人是闪婚的,婚前了解不够,性生活不和谐,极度加大了两人的矛盾。

最终,两人的婚姻以离婚画上了句号。这个事情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原来和谐的性生活如此重要。

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 如果仅仅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理由离婚,法院是不会判离的。只有双方发感情破裂,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在中国人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人羞于谈性,但这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婚姻。

古人把性生活比作鱼水之欢,就很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把爱情比喻成鱼,性生活就是水。鱼儿离不开水,水也不能没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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