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氏律师之一重庆易良明法律从业者

      以下内容是针对绝大多数人想知道而无从知道,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内容虽长,但每一部分都是不可缺少的,对你而言,也许终身受益。你看了以后,觉得很实用,建议收藏,并转发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受益。

大家好!

我叫易良明,是一位从事22年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

当你突然听到医生告诉你,你自己或者你的亲人患了某种疾病,你是什么心情?是焦虑、不安,还是病急乱投医?

当你突然收到仲裁机构的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传票,你的心情又是怎样的?是饭不思、茶不香,还是几天几夜睡不着?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食五谷杂粮,不可能不生病;身处在各种利益纠葛之中,不可能不发生矛盾、不发生纠纷。

生了病,就要吃药,看医生;有了纠纷,必须面对、必须解决。 

    如何妥善的解决纠纷,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很多人一筹莫展。

我系统学习法律29年,从事法律服务22年。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真相。在这里,从我这几十年的学习、执业的感悟,告知大家。

有人认为,只要有了纠纷,就去告,就去打官司。他们认为只有打官司才可以解决纠纷,这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只有打官司才可以解决纠纷。

   打官司(法律上的称谓叫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包括打官司,纠纷的解决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选择。

和解,也称协商。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一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仲裁。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

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了解、掌握了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何在这些方法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是证据。

很多人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要有理,没有证据任何纠纷都胜券在握。这是真的吗?  

真相:有理无据很难走遍天下。

证据是解决一切纠纷的灵魂和核心

    说到证据,大家都知道。但是,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种类,如何收集、保存证据,如何运用证据,是需要了解的。

我们知道证据是解决一切纠纷的灵魂和核心。我们经常会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就是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就很难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的解决。有的人可能会说,明明亲眼所见,亲手所拿,甚而至于还要赌咒发誓。

难道这样客观存在的事实,还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

对。即使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还真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

到超市购物,是我们最常见的买卖合同。购物小票就是你支付和购买物品的证据。

建设工程的停工、窝工普遍存在,记载并被发包人或者工程监理确认的记载就是停工、窝工的证据。

民间借贷。借条是合同成立的证据,打款回单等等是支付的证

据。。。。。。等等。

这些实际发生的,你亲眼目睹的,是否就可以不要这些证据呢?

不行。

如果没有购物小票,你如何证明你在这个超市购物呢?又如何证明你购买了哪些物品呢?

如果没有被发包人或者工程监理签字确认的记载,如何证明你存在停工、窝工的事实呢?

如果没有借条,如何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支付的记载(比如打款回单等等),又如何证明你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凡此种种,即使是你亲眼所见,亲身经历,没有证据是得不到依法支持的。

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确认事实之间的区别。

无论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纠纷,或者是调解解决纠纷,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是以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而非仅仅是你亲眼所见而没有证据那么简单。

解决纠纷是需要证据的。因此,证据意识非常重要。即是说,我们的日常生活、日常工作中,要有收集、保存证据的习惯。

请你谨记:一定要养成收集证据、保存证据的习惯。

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车辆都安装行车记录仪?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收集和保存证据。

很多人的纠纷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期间,由于缺乏证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被维护,因而产生裁决不公、判决不公的错

误想法。进而不断上诉、申诉、上访。实际上,一个案件裁判的事实依据是证据。导致败诉,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证据缺乏的结果。

证据如此重要,证据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有哪些呢?

有人认为,证据嘛,不就是纸写笔载的东西。这是真的吗?

真相:法律所规定的证据不仅仅只有纸写笔载一种。

    大家见得最多、最为熟悉的证据就是书面证据,也就是纸写笔载的东西。但证据不是只有书面证据这一种,还有更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类:

    第一类:当事人的陈述。就是纠纷各方自己对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的叙述。通俗地讲,就是你自己和对方对你们纠纷的整个经过所做的陈述。

    第二类:书证。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比如借条中所记载的借款金额、利率,利息的支付办法、签名等等;购物小票上所打印的那些文字。。。。。。这些就是书证。通俗地讲,就是那些文字内容。而不是书写或者打印这些文字内容的那张纸。

    第三类:物证。物证就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比如说前面的借条那张纸,购物小票,涉及继承的那套房屋、车辆等等。

    第四类: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

    第五类: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通俗地讲,这些聊天记录、短信、微博等等是能够作为证据的。

    第六类: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第七类: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亲子鉴定等等。

    第八类: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你随时随地都能够注意到,且容易收集和保存。尤其是证据的原件和原物,千万、千万要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拿着证据的原件到处走,这很不妥。其理由是:如果你的证据原件遗失或者灭失,如何“以事实为依据”的处理纠纷?比如:在借贷关系中的借条,如果你的借条原件遗失或者灭失,你去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知道了证据的种类,我们如何收集、保存证据?

证据的种类的不同,收集和保存的方法不尽相同。

书证,是大家最常见的证据,根据你自己的判断,凡是你认为有可能以后会发生纠纷的所有书面证据,均应收集和保存。尤其是原件。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保存原件,就是复印件也应当保存。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数据,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且出现频率很高的证据。凡是你自己判断,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在以后如果出现纠纷会使用,你就应当妥善的进行保存。

很多人认为,我有关系,只要有关系,有无证据都一定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这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关系就可以搞定一切的。

由于我们国家几千来年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人际关系,

很多人如果要办事、遇到了事,需要解决问题,第一个想到的不是规则,不是证据,而是关系。

找关系成了无数人办事、解决问题的首选。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在具体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证据是灵魂和核心,还是关系是灵魂和核心?

下面我给大家举两个实例:

第一个案件: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万元,李四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张三。张三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后张三没有偿还,李四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

此时,如果按照关系说,虽然李四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借款5万元,但承办法官与其亲戚的亲戚是朋友关系,应判决张三偿还;按照证据说,由于李四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张三支付过5万元,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使李四在人民法院有关系,李四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个案件:王五向赵六借款人民币50万元,赵六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王五,且王五给赵六出具有“借条”一份:今借到:赵六现金50万元。王五签名。后王五没有偿还,赵六提起诉讼要求王五偿还。

按照关系说,王五儿子的同学是承办法官,应当判决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按照证据说,王五书写的“借条”是王五与赵六借贷合同成立的证据,赵六的银行打款回单是赵六支付给王五的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当判决支持赵六的诉讼请求。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赵六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王五虽有关系,仍应败诉。

从以上两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关系并非解决纠纷的灵魂和核心,唯有证据才是解决问题的灵魂和核心。

随着国家审判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六项司法公开内容:它们是: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司法过程更加透明、更加阳光。因而,人际关系将逐渐淡出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证据在纠纷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有人认为,有了纠纷,就必须请“律师”,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只有委托“律师“才可以解决纠纷。

纠纷的解决可以分为:自力解决,他力解决。

面对轻微疾病,很多的家里面都准备了临时用药、应急用药,或

者到药店买一点药就解决了,这是疾病的自力救助。面对严重的疾病,则需要求助医生进行诊疗。这就是疾病的他力救助。

    纠纷一如疾病,简单的纠纷,自己去解决,这是纠纷的自力解决。面对复杂的纠纷,尤其是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纠纷,则需要求助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帮助解决。这就是纠纷的他力解决。

当纠纷发生以后,通常会自己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本着实事求是、依理依法、互谅互让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是最佳的。在这里,为自力解决中仲裁或者诉讼提供三点建议:

第一、证据是解决纠纷的灵魂和核心。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讲到。选择自力解决,证据依然特别重要。如果你不懂法,对于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

第二、如果你不懂法,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信息的取得很便捷。你可以在互联网上查找、收集与你的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那里面收录了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并且分门别类的进行了分类。你的案件属于哪一种类型,其他人民法院或者你所诉的人民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可以参考。

    有人认为,任何人都可以代理出庭,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代理的。

他力解决就是委托当事人以外的人解决,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委托他人解决,如何选择代理人,显得十分重要。

哪些人可以被你委托为你的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以下的人可以被委托作为你的代

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理处理纠纷,是指给当事人以外的人授权处理纠纷。代理人处理的结果归属当事人。通俗地讲,代理人在各种调解场合、仲裁庭、法庭等场合所做的陈述,所举示的证据都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证据。因此,代理人如何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都有过就医的经验和教训。

你去就医,得选择医生,如何选择医生,有经验,也有教训。选对了医生,就会药到病除;选错了医生,会越医越严重。选择医生,病人首要看的是这位医生懂不懂医,会不会是庸医,是江湖骗子。其次,看用药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道。

如何选择代理人呢?根据我几十年的经历,建议从这几方面着手:

是否懂法。

这一点至关重要,也是委托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你委托代理人

为你处理纠纷,总是希望你的代理人依法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因此,这里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如果你委托的代理人自己就不懂法,他(她)怎么去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岂不等同于瞎子牵瞎子。

 前面民诉法第58条里面规定的代理人中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这也是我们通常通称的“律师”他们都有执业证。(本讲稿所讲到的“律师”包括这两种有执业证的执业人员)。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律师”,就一定懂法,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有本本(执业证)就一定懂法

    是不是持有执业证就一定懂法?持有执业证和懂法是不能画等号的!持有执业证和懂法是不能画等号的!!

怎样鉴别你准备选择的代理人是否懂法,可以这样鉴别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面的民事案件案由有424种,里面涵盖了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和纠纷类型。

你们的争议属于哪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哪一类纠纷,上面都能够找到。在你咨询的时候,看他(她)对你的纠纷的法律关系、纠纷类型判断是否准确。

我们的日常生活、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欠条”。是否只要是欠条,就认定为欠款纠纷?不是的。

产生欠款的原因多种多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商品,货款未付,出具欠条,这叫买卖合同纠纷;租赁房屋,租金未付,出具欠条,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后的工程款未付,出具欠条,这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等。

又比如你注册了一个商标,他人使用你的商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而不是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更不是侵害商标权纠纷。。。。。。等等。

如果连法律关系都无法判断,后续的工作怎么进行?

再有,2016年年底,一位当事人去一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位律师,问诉前保全后多久起诉保全有效。这位律师直接回答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保全将依法解除。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的三十日,这位律师解释为十五日。

只要是依法解决纠纷,就离不开法的适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如果连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等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如何为你去依法处理。懂法,并非知道几个法律概念那么简单。正如其他专业知识一样,不是懂得几个术语就叫懂。对你所涉及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法律是否掌握,非常重要。否则,即使仅仅知道法律关系,或者知道几个法律概念,而不知道所委托的案件该适用什么法律,如何适用,也不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同就医一样。感冒是常见病。如果一位医生仅仅知道“感冒”这个名称,不知道感冒形成的原因,感冒应有的症状,如何为你诊治?中医里面,感冒分为风寒感冒、风热感冒、暑湿感冒和体虚感冒,其症状是不同的,用药也是不同的。

现在是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运用,为你查找法律规定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你准备委托的代理人是否懂法,对你所需要解决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你完全可以上网搜索,再进行核对,就一目了然。

有人认为,只要懂法,就一定会尽职尽责,是真的吗?

真相:懂法不一定尽责。

代理人懂法是前提,尽职尽责是执业的基本要求。

如何判断一个代理人是否尽职尽责,有这样几点意见供你参考:

1、接受委托的时候是否详细询问案情、证据及证据线索,分析案情。中医的诊断有望、闻、问、切。如果一位医生看见你什么也不说就直接处方,你相信他(她)能诊断正确、处方正确吗?同理,如果一位代理人既不问案情,也不问证据,而是拍胸脯、打包票,你会怎么看?

再有,就医过程中,有没有个别医生把本来就很轻微的疾病,简

单到门诊吃药就可以解决的,夸大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从而让你不得不进行各种检查直至住院,你又会怎么看?

2、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和需要不同,有的案件如果需要补充证据,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这个案件已有证据明显不足,代理人不补充证据,是否尽职尽责?

3、亲力亲为。

当生病了以后,有的病人希望医院的专家进行诊疗。当你排队或者找关系找上这个专家以后,你是希望这位专家亲自给你诊疗,还是其他人给你诊疗?

    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有很多相似之处。

有人认为,收费高的代理人一定服务质量更高,是真的吗?

真相:高收费不一定就会高服务。但低收费也会有陷阱。

除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可以收取代理费以外,其他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得收取代理费。

代理费是否合理,不能简单的判断。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的工作量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收取的代理费是不同的。

但过高、过低是值得商榷的。

当你就医时,如果医生给你开大处方、给你大检查,真的就会有好的效果吗?

如何判断收费过高、收费过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有一个收费参考,各法律服务机构也有公示。

懂法是前提,尽责是根本,合理收费是价值体现。以上三点是选择代理人的基本考量,缺一不可,可供参考。

有的人认为,只要我委托了代理人,什么都可以不管了,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委托了代理人,就万事大吉。

即使委托了代理人,本人出庭还是应当注意:

1、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任何纠纷必然是产生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有纠纷就有对方。因此,如果对方是亲自出庭,就需要对出庭的这个人进行鉴别,是否就是与你产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是,你应当提出来。

    2、回避申请。

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或者审判长(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

记员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时,就需要提出回避申请。比如说,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是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亲属、同学、战友等等。你直接提出来。但需要有回避的事实(即上述人员确实和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亲属、同学、战友等等关系)。对这一情况,如果你委托了代理人,你的代理人有可能是不清楚的,不能你的代理人不提出,你也不提出。

3、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即使你委托了代理人,由于代理人没有亲身经历你们所存在的纠纷过程,对案件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最为清楚。不要以为委托了代理人,自己就不陈述。如果代理人所陈述的事实有出入或者有遗漏,你不补充陈述,对你是不利的。因此,如果你委托了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代理人陈述有出入或者有遗漏,你应当补充陈述。

有人认为,委托代理人要看是哪一个执业单位,名所一定会出名律师,这是这是真的吗?

真相:委托代理人,聘请法律顾问,一定一定要看这个执业人员的法律功底、业务能力、职业操守。

凡是问到我的人,首先问的不是我的业务能力如何?职业道德如何?而是问是哪个所的?

在很多人(外行人)眼里,所比人更为重要。

因为,很多人会把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进行类比。

但是,给大家普及一点知识: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是不同的。

管理模式不同。医疗机构主要是国有的;而法律服务是社会中介机构,不是国有的。

硬件要求不同。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要求较高,不同的医疗机构是不同的。而法律服务除了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需要涉及硬件,其他则没有更大的差别。

正因为有如此的差异,医疗机构的差异决定着医疗机构诊断疾病的水平差异。

而法律服务由于没有诸如检验、检查等硬件的要求,则执业机构对执业人员的影响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而事实上,你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是哪一个机构去给你承办,而是具体的某一个人去承办。

这个人有没有法律理论功底(甚至是较深的的法律理论功底)?有没有业务能力(甚至是较强的业务能力)?是否长期进行专业知识的不断学习?是否尽职尽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等等。这才是你需要真正关心的。

有人认为,无论什么场合,签个名无所谓,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随便签名的。

这里就把日常生活、日常工作中的签名一并提出来探讨。

签名,指的是对签名之前的事实的确认。签了名,就得承担责任;

签了名,就得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随便签名所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例多如牛毛,不胜枚举。签不签,怎样签,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非常、非常重要。无论在哪种场合下的签名,请务必、务必详细阅读签名之前的内容只有当需要签名的内容和你自己的真实意思完全相同并且完全没有错误和遗漏的情形之下,方可签下你的大名。

有人认为,纠纷发生以后,只有打官司解决最好,是真的吗?

真相:打官司(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

解决纠纷的方法很多,打官司(诉讼)只是其中一种,究竟哪种更好,需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反复掂量。

和解(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几种纠纷解决方法都可以解

决。仲裁、诉讼过程也涵盖和解、调解。

但对于任何纠纷的当事人而言,都希望更为快捷、更为合理的处理纠纷。这几种方法,诉讼所需要的过程相对是最长的。和解(协商)相对最简便、最快捷。

尽管现在我们要信法不信访,解决问题靠法。但并非仅仅局限于诉讼这种唯一依法解决的方式。调解的要求是:自愿、合法。这里是依法;仲裁审理、裁决也是依法。

打官司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很高。

打官司的成本,既有人力、物力,财力,还有精力。

产生诉讼,无论你是起诉还是应诉,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你是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你心里所有的焦虑和煎熬是随着案件的进行而与之相伴的。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审理的公正,诉讼有程序性规定,时效性规定,审理层级的规定。这些规定决定着诉讼的过程相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要长。除此之外,即使判决胜诉,如果判决得不到履行,还得有执行程序。

   因此,诉讼不是唯一优选的纠纷解决方式。真正最佳的纠纷处理方法莫过于和解(协商)、调解。所以,当纠纷发生以后,尽可能选择和解、调解。

    诚然,诉讼确有很多优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地方。在这里并非排斥诉讼解决纠纷。更主要的是希望更多的通过非诉讼解决。

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单纯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合同效力。但该协议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以后,就产生了强制执行力。

很多人认为,“律师”只有打官司才有用,是真的吗?

真相:不是只有到纠纷到了仲裁或者诉讼,“律师”才有作用。

    《黄帝内经》里面有“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之说。

治未病,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其在中医中的主要思想是:未病先防和既病防变。

     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的人正在做的食疗、保健、锻炼等等都是治未病的内容。一个目的,有病治病,无病预防。治未病强调的是无病预防。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在纠纷这个人人不可避免的领域,提前预防做得远远不够。

纠纷和疾病有很多相通之处。疾病是人的生理、心理机能出现问题,纠纷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是利益出现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而对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矛盾关系、利益关系出现问题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对健康的重视程度。

而事实上,出现疾病,出现纠纷,人的焦虑程度不相上下。正因为如此,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背景下,希望更多的人重视纠纷所引发的各种心理焦虑,重视纠纷解决的提前预防。

与之相伴的就是法律顾问制度。

在我国,发达地区的法律顾问签约率相对高,落后地区签约率相对低;单位法律顾问签约率高,个人法律顾问签约率低;国有企事业单位签约率高,私营企业签约率低。究其原因,不仅仅是经济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观念、意识。

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是真的吗?

真相:律师的业务不仅仅是打官司,主要的业务是非诉讼业务。

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多局限于诉讼领域,而非诉讼领域知之甚少。其实,“律师”不仅仅活跃在诉讼领域,而更多的是非诉讼领域。诉讼领域,涉及到的仅仅是一个个个案,而非诉讼领域的涉及面要比诉讼领域宽广得多。

    非诉讼领域对“律师”的要求更高!唐代名医孙思邈提出“上工治未病之病,中工治欲病之病,下工治已病之病”。其意思是:疾病分为三个层次:未病、欲病、已病。高明的医生能够在疾病未发之时及早发现端倪进行干预,防微杜渐,这就是上工。中等层次的医生在疾病发展并呈现症状的时候,辨证施治,将疾病及时控制和治愈,这就是中工。低层次的医生往往在疾病出现一系列症状或者严重不适应的时候才发现端倪,采取的是补救式治疗,这就是下工。

法律服务,如同医疗服务一样,真正的高手,真正的“上工”,真正高水平和能力强的人出现在法庭的时候极少,他们更多的时间是在不断学习,是在研究、制定各种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因此,人们的第一个认识误区是:总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不打官司就不请“律师”。

事实上,你的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如牛毛,比如签订合同、租赁房屋、买卖住房、订立遗嘱、处理财产、设立公司、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等等,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

律师的业务从最早期的刑事辩护早已发展到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等业务。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非诉讼业务将是“律师”的主战场。

第二个认识误区是:请一个法律顾问,如果这一年没有法律事务,白白的支付了费用。首先,一年时间没有法律事务的概率极低;二是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你购买了汽车,除了交强险以外,你还购买商业险。很多的车主一年内没有事故发生,岂不是白白的支付了费用。那你为何还要购买?因为,如果没有购买,或者因为脱保而发生事故,赔偿额就有可能远远高于保费。

    同理,当你的纠纷发展到诉讼或者仲裁以后所支付的费用很大可能也会远远大于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同时,能否胜诉还是很不确定的。

聘请法律顾问,相当于将你的纠纷提前预防,并且可以提前介入。真正做到预防为主。

法律顾问犹如现在的家庭医生、健康顾问。但凡涉及到法律问题,交由法律顾问办理。在纠纷解决前做好预防,纠纷产生后,由法律顾问出面进行协商、调解处理纠纷不失为最佳选择。

为什么现在法律顾问的签约率不高,非诉讼业务开展缓慢。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当事人认为纠纷没有诉讼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没有必要请“律师”;

另一个原因是当事人总认为只有打官司或者仲裁,“律师”才能发挥作用。无论是打官司(诉讼)、仲裁还是和解、调解,都是对纠纷的处理,都是维护了合法权益,都是达到了相同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和解、调解这种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处理方式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是,在非诉讼代理过程中,所支付的代理费和诉讼、仲裁中支付的代理费差别很大。久而久之,律师对于本可以通过非诉讼解决的纠纷,也会等到诉讼或者仲裁去解决。

再一个就是,有个别法律顾问顾而不问,造成法律顾问是花瓶的现象。

因此,聘请法律顾问如同委托代理人一样,建议从是否懂法、是否尽职尽责、收费是否合理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礼记·中庸》里面有这样一句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正如关心健康一样,在纠纷解决这个领域,希望犹如关心健康一样关心起来。

有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一生应该结交两个朋友,一个是医生,一个是“律师”。在这里,我换一个说法:人的一生应该有两个顾问,一个是健康顾问,一个是法律顾问。

    以上内容系我执业22年的感悟,希望能够给大家以后工作、生活提供参考,对处理和预防各种纠纷提供参考。

     本讲稿所涉及的内容只讲现象,不针对任何特定的机构、特定的人员,请勿对号入座。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本讲稿文字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可以复制、转发、链接。复制、转发、链接应当保持作品的完整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文字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删节、增减,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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