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096中国隋唐宋元时期赋役制度
中国隋唐宋元时期赋役制度
隋唐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直接控制土地和人民以及保证财政收入,也实行了均田制。唐在天宝以前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就是租庸调。按规定,每丁每年纳粟2 石,是为" 租".每丁还要根据当地的出产纳绢或绫絁 2丈,纳布的加1 /5 ,兼纳绵2 两,麻3 斤,是为" 调".每丁每岁还要服役20日,闰月加2 天,不愿服役的每日折绢3 尺,是为" 庸".国家有事需要加役,达25日可以免调,达30日可以租调皆免。但连正役在内不得超过50天。所以" 庸" 并不是单纯的赋税,而只是不愿服役者的一种折纳。劳役可以用交纳实物代替,对人民有很大便利,对安定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都是有好处的。在唐前期的赋税制度中,作为政府基本收入的除租庸调外,还有与租、调性质很相近的户税钱和地税。
唐中叶后,随着均田制的被破坏,国家的直接税源受到了影响,赋税制也要随之而有所改变,以" 人丁为本" 的租庸调制逐渐被两税法所代替。两税法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正式颁布,以春秋两征得名的,夏税输纳不过六月,秋税输纳不过十一月,国家设两税使掌其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两税法无疑是一种比较能够解决国家财政收入问题的办法。
根据有关史料看来,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各项:
第一,过去以授田的人丁为租庸调的负担人,两税法则以户为负担人。不问主户(土著居民)、客户(外地迁来者)一律纳税。
第二,两税法以原来的户税、地税为基础,租庸调和其它杂税一概并入两税。两税以民户的资产分九等为标准征收,没有主户、客户、丁男、中男的区别。鳏寡孤独贫穷人家可以免税。
第三,行商者按其资产三十而税一。
第四,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征米粟。
第五,庸并入两税,以赋税代替徭役,因而人民免除了正规的徭役。
两税法实行后,其积极意义在于:两税法规定贫富(资产)分九等征税,相对说比租庸调以丁身为本的办法公平合理。
此外,过去由于唐中叶以后人口流动很大,形成负担赋役的只有少数人,新法规定不论主客户一律纳税,负担也比较平均;两税法规定商人按资产三十税一,商人也成了缴纳两税的对象之一。这样,负担也比较平均。
行两税法后,加强了中央政府控制财政的权力,整顿了财政制度,大体上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局面;两税法免除了徭役,而以赋税代替,有助于生产的发展;行两税法后,租庸调和各项杂税都并入两税,人民的财政负担虽然没有减轻,但是纳税项目减少,时间集中,人民得到很大便利。
以上是两税法积极的一面,可以说两税法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否定两税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两税以外,仍有各种加征,各地非法苛敛很多;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它征钱。但国家支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人民折合为布帛交纳。由于布帛价不断下跌,完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人民的实际负担却大为增加;两税法规定以税代役,这一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这种办法只维持了十几年,后来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实行是符合均田制废除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制度本身有许多优点,但因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社会不改变,改革不彻底,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
自唐代行两税法以后,历五代、宋、元、明(行一条鞭法前)田赋都在夏秋两季交纳,仍称为两税。但从内容上考察,宋的两税与唐的两税有所不同。
第一,唐中叶所定的两税,系以民户的资产总和为征收对象,分等定税,可以说是以资产税和田赋为主的一种税收。原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外其它征钱,后又折为绢帛交纳。宋的两税以土地为征收对象,不复与资产发生关系。同时规定夏税征钱,秋税征粟米,仍分两季交纳。
第二,唐代两税,庸调都已并入两税以内,不再有按人丁或户口征收的户调和代替徭役的事。以后虽然不久又恢复了徭役的征发,但别无户调,而宋代则除了两税以外,还有属于人口税性质的" 身丁钱米" ,征钱或粮。身丁钱米也有一定的征收年限,未成丁或已老以及残疾者,可以不征。此外,宋代也还存在着法定的徭役。
第三,两税法按民户资产的多少,分别订有户等,据以分等征税。宋代也按资产定户,不过,这种定户与征收两税并无关系,而是作为征发徭役轻重的根据。从以上三点看出,宋的两税实际上是田赋,和唐基本上属于资产税和田赋性质的两税已截然不同,仅保留了唐代夏秋两季征税的形式,内容已经完全不同了。
宋代的徭役称为" 职役" ,与过去各代的徭役有很大不同。宋代的职役包括以下四种:第一,衙前:负责押送和供应官物;第二,里正、户长、乡手等,负责督课赋税;第三,耆长、弓手、壮丁,负责追捕盗贼;第四,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供官府使唤。这些徭役,官僚、僧道均可免役,负担都落在人民身上。在这四类职役里面,地位以衙前、里正为最高,负担也最重。如衙前押送和供应官物,若有失误,就需要赔偿,供应不足,也要负责;里正督课赋税,如数量不足,时过税期,也均要负责。按宋代规定,供役轻重,系根据人丁数目和资产总和确定,职役对人民压迫深重。
由于赋役的弊端很大,王安石变法时对役法进行了改革。北宋熙宁四年(1071年)实行了免役法,令人民出钱雇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凡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称免役钱,出钱后可以免役。过去如不服役的官吏,僧道和城市工商业者也要出钱,称助役钱。
第二,免役钱和助役钱都根据各地雇役费用的多少,按户等摊派。
第三,在雇役费之外,再加收二成,准备水旱年份使用,叫宽剩钱。实际上州县往往多收,且移作别用。
王安石所行的免役法虽然也不无弊端,但总的说对人民好处很大。百姓出钱代役,可以不妨碍生产。官吏、僧道同样出钱助役,也较公平。正因如此,新法遭到官僚地主的强烈反对。
到了南宋,雇役又变成无偿的差役了。南宋孝宗乾道年间(1165 -1173),又有义役法的产生。义役是由役户出田帮助应役人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当地应役户出田或出资买田若干作为助役田,推定一人为役首,负责收取田租、排定役次,以所收田租为轮役人的费用。义役原是民间自行平均差役负担的办法。但经官府推行后,豪强把持,也有大户负担轻,小户负担重的弊病。总的说来,宋代的役法是自差役进为雇役,雇役又返为差役,差役又发展为义役。
元朝赋役,在江北内陆征丁税与地税:丁税,全科户每丁粟三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地税,全科户每亩粟三升。在江南,初期征秋粮,米占1 /3 ,钞占2 /3 ;成宗(1295年起)时仿两税法而分夏秋,征绵、绢、布以为夏税。秋税则征粟米。
元代人民还有一项很沉重的财政负担,即科差。科差之名原始于宋,是一种代役钱,后逐步发展成为纯粹的赋税。科差制度在中原和江南也不相同。中原的科差共三种,即丝科、包银和俸钞,都是以户为课税对象。丝科的征收始于太宗年间(1236年),规定二户出丝一斤交给国家,另外五户共出丝一斤交给本领主。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设立了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丝科的征收乃因户别而有所不同。包银也开始于太宗时候。开始每户征银6 两,至宪宗五年(1225年)改征4 两,其中2 两征银,2 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及中统元年定科差条例,包银的征收也因户别而不相同。
此外还有俸钞,开征比丝科和包银晚。元初官吏都无俸禄,只有职田,世祖时始制定内外诸官秩禄。这笔新的财政支出,就又落在人民头上。这就是俸钞产生的缘由。至元四年(1267年),在包银上每4 两增征1 两,新加的1 两也得以钞折纳。俸钞实际上只是包银的加征,所以也往往把它列入包银项目之内。行于江南的科差有户钞和包银两种。户钞相当于中原的丝科,采取每户缴钱钞的办法。包银则是每户征银2 两。
科差之外还有徭役,徭役中最沉重的就是官私货物的运输。官物的运输虽然有车户、航户等特种人户负责,但一般民户也不能免。除官物以外,官吏的私人财物也要民户搬运,这些徭役都形成人民的沉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