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无论是进行劳动仲裁还是诉讼,劳动者都必须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其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也一般不会予以否认。但在特殊情况或非传统用工模式下,劳动者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为此,我们就来谈谈,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认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何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劳动关系得以认定,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之劳动权益。比如说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待遇、“五险一金”待遇、劳动条件、时间等保障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权益。因此,不管从经济利益还是权益保障来说,劳动关系的认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平常我们会将所有的用工关系都理解为劳动关系,简而言之就是我为这个老板做事,我就和这个老板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这样的吗?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不是所有提供劳动、服务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最常见的就是家中的保姆,由于保姆的雇主一般来说都是自然人,不是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这种用工关系只是劳务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有时候,虽然用人方是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但其与用工对象仍然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说,空调销售企业和空调安装人员之间,如果安装人员是空调销售企业的合作方,承包其安装空调业务,双方定期结算劳务费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普通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些什么标准呢?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用人单位必须是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不能是个人。而劳动者则必须要满足法定劳动年龄且未届满退休年龄。
实质要件,则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二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里面的关键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具体体现为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定期计算并发放工资等。如果该种从属关系不存在,则两者间很可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但并非所有劳动者都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者即便有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在此情况下要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从司法实践来说,劳动者可以注意收集一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入职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岗位通知、任职公告、聘用公告等能够证明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的相关材料;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条、工资签收记录、业绩确认书、业绩承诺书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计发劳动报酬的相关材料;
培训通知、培训考试记录、劳动手册签收记录、罚款通知、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等能够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相关材料;
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相关材料;
工作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结算单、通知书等能够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相关材料;
离职通知、工作交接确认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职申请及审批材料、离职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