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体会|强化问责是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重点

2021年7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围绕学好用好《办法》做出专门部署,组织市区教育督导机构人员、市区督学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明确职责任务,把握内容要求,研究工作落实,助力提升实效。

1、 理解要义,问责法理得以解决

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教育督导权威性、严肃性不足,没有真正形成威慑等问题,中办、国办2020年2月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 24 条针对性改革举措,并从督导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 8 个方面,设计一整套制度,环环相扣,力促教育督导充分发挥作用。目标是力争到 2022 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本次《问责办法》的推出,意在进一步着力让问责落实落地,提升督导权威性,全面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解决问责法理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切实解决问题是当下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随着《意见》和《问责办法》的颁布,教育督导全面纳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律制度体系,如何贯彻落地落实,用好问责指挥棒,推动教育督导真正“长牙齿”?关键在于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问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依法问责,增强督导威慑力。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推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等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手段。之前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都对教育督导问责进行了宏观界定,但是在对被督导单位和工作人员问责时,仅赋予教育督导“建议权”,且对问责的情形和方式的规定较为单一,更没有从国家层面制定单行的教育督导问责规章。《问责办法》的出台,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十督不如一问。教育督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问责跟进。督导过后,发现的问题要整改,要有人担责,问责使督导对象感到压力,知“耻”而后“勇”。《问责办法》中明确的教育督导问责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属性界定、问责情形、方式方法、启动程序和组织实施等,环环相扣,督导结果如何用、如何问责等,都有明确的依据、标准和规范。

2、 明晰界定,《问责办法》特点凸显

涵盖各方的问责客体。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问责对象涵盖单位与个体,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督学、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其有相关问责情形、当给予处置的,都在问责之列。

系统全面的问责原则。(一)依法问责。对于哪些事项要问责、如何问责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二)分级实施。根据教育行政管辖关系,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三)程序规范。在问题定性、方式确定、问责决定等各个环节,有系统流程,既做到规范有序,又能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四)公开透明。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内外联动的问责举措。(一)强调与政绩考核挂钩。《问责办法》体现出,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晋级、评优、表彰中强化参考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导约谈记录要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与教育执法联动。《问责办法》特别强调,要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三)公示公开。《问责办法》要求,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向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全国教育督导问责信息工作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四)连带责任。《问责办法》强调,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要负连带责任。

权责统一,分类问责。《问责办法》明确督导问责的组织机构,在明晰问责情形及对应的问责方式基础上,明确各协同问责主体的职权和责任分工,强调教育督导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同时参与,问责主体多元化将问责条款落实落细到各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社会,做到依法依规、针对性突出、“靶向性”准、操作性强,解决问责主体的问题,形成对督导结果协同运用的工作机制。同时,按问责主体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类问责,明确问责边界和问责节点,避免由于多头问责导致的答责混乱和资源浪费。

三、未来可期,教育督导任重道远

随着《问责办法》的颁布和将要的实施,未来值得期待。从最初的针对某个事件的问责到如今对教育公共领域常态化的问责,从最初的偶然问责到当下渐已形成制度化问责,从单一的行政问责发展到逐步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这是构建责任政府、公民责任和法治意识进步的体现。

教育督导职能的再定位。教育督导问责作为教育督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于强化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教育督导问责重视反馈与矫正,即便进行负面评价和惩罚,也要试图通过指出督导对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使其重视对工作的改进与发展。故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其职能应包括预防、监督、惩戒与教育四个方面,即通过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监督其职责履行过程,预防相关问题发生;检查其职责履行状况,对责任主体未履行好法定职责的行为提供惩处证据,最大程度消除不利影响;通过惩处,指导监督责任主体认识到问题所在并进行改进、矫正,以之惩前毖后。在问责制推行之初,惩戒与监督是其最直接、最重要的功能。而随着问责制的深入,教育和预防功能就更为重要,这对于民主和法治的完善具有深远意义。这一职能定位,决定了在教育督导问责的有力支撑下,教育督导部门更应在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督导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教育督导方式的开放性等方面深入变革。

《问责办法》为教育督导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引入问责,是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制度在不断适应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进行相应改革的必然要求。解决了“什么情形问责、问谁的责、谁来问责、怎么问责”的问题。然而,“把脉问诊开良方,对症下药才能提质增效”,教育督导“把脉问诊”的水平是能否“对症下药”的关键。而“把脉问诊”的水平,有赖于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的完备性、工作机制的科学性、管理方式的有效性、结果形成的客观性、结果判断的专业性与结果运用的严肃性。此外,将事前监督的随治性、防范性与事后问责的准确性、惩治性结合起来, 筑就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问责密切配合的问责防线, 以达到问责的良好效果。可以预见,随着教育问责制的逐渐深人, 新出现的问题不断被重视,教育督导问责制的作用也会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挥。因此,随着《问责办法》的学习推进,我们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贯彻落实上,如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合理、科学、运转高效的教育督导问责管理体制与运转机制, 将是进一步有效发挥为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作用的新课题。

作者 |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督学科 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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