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二十八)】 借款需谨慎 证据要保存 ——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8-02-10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小徐与小王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小王多次向小徐借款,小徐将自有资金10万余元交给小王后小王仍不满足,小徐便通过手机app上的借款软件先后借款10万元余元,总计借了30余个P2P网络借款平台。小徐父亲发现苗头不对,要求小王向小徐出具借条,载明欠款事实。但小王出具借条后,人去楼空。

  [案例二]

朱某向孙某借款28万元,由某网络信息公司提供担保,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网络公司与朱某并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由朱某的奔驰牌汽车对网络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他项权证,随后朱某将车辆放置网络公司处。后朱某未按时还款,该网络信息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后,要求将汽车拍卖抵偿借款。

【办案感悟】

在法院工作至今,办的最多的案件便是“民间借贷纠纷”,每一张小小的借条后面,都有这样那样的故事,有兄弟反目的,有好友破裂的,更多的是一些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案例一中小徐并未出庭,请了律师,消失的小王也如意料中的没有出现。小徐的父亲在旁听席上听完了整个庭审,表示已经拿走女儿的手机,不让她继续网上借款,毕竟先前借的10多万元都是由小徐父亲归还,加上利息手续费之类的远超10万元。小徐的20万元什么时候能拿回来?这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故事。

在案例一中,小徐借给小王的一部分钱是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借款的。案例二中,朱某虽向个人借款,但实际操作均为网络信息公司。该公司虽然仅为担保人身份,但《反担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代偿证明》、实际控制车辆,流水线般的操作让该网络借款平台只赚不赔。仅2017年,在富阳法院某网络信息公司就有91个案由为“追偿权纠纷”的案件,该系列案件被告往往来自五湖四海,十有八九需要公告送达,而原告的证据十分齐全,也实际占有车辆,往往用借款金额两倍以上价值的车辆为借款提供担保。偶有几个被告送达的情况,也均提出借款实际未足额收到、支付大额手续费等情况,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往往未有相应证据。

目前网络借款平台铺天盖地,打开手机借款app可以说应有尽有,浏览网页的时候也会不断跳出“花钱无忧”等吸引年轻人等提前消费,年轻的他们并不知道点进去,快乐花钱之后会有什么后果。高额的手续费?不断攀升的利息、违约金?个人信息的流失?个人征信的下降?虽然国务院、十部委等高度重视这一规模巨大的民间借贷业务,并先后出台多部监管法规,但这些公司总能利用借款人用款心切的急迫心情,游走在法律边缘,保障自己利益最大化。相对损失的,就是借款人的利益,而借款人签了各种手续,配合网络公司的各种操作,等到法庭上想还原事实真相,却发现自己没有任何证据,或自认倒霉,或与网络公司死磕,更有甚者,将发泄矛头指向法院。殊不知,但凡借款人借款时不必那么”配合”网络借款公司,或是在之后的款项交付、还本付息时都保留好相应凭证,或者干脆,对这些“糖衣炮弹”说“不”,有些矛盾悲剧也不会产生。总之,不管是对借款人抑或是出借人,都有句通用的话“借款需谨慎,证据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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