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签劳务派遣合同,就成了劳务派遣工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如果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提出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绝签订的,属违法情形,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很多用人单位和员工认为的签了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有两个好处:

1、劳动合同不会到期,不会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

2、当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时候,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

让员工跟劳务派遣签合同,就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案例】(2018)冀01民终1304号

吴斌自1998年8月起就在石家庄某油漆厂工作,入职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还是继续在油漆厂上班。

2008年1月,吴斌在公司工作快要到10年,正值《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意识到其中的用工风险问题。

公司让吴斌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斌是派遣公司的员工,由派遣公司将其统一派遣到油漆厂工作,声明吴斌和油漆厂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油漆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工作外包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劳务承包合同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油漆厂完成劳务。

2016年3月,吴斌绩效考核结果排名末尾,油漆厂以不符合用人标准为由,把他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

吴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油漆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获得仲裁委支持后,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期间的待岗生活费以及补缴社保,也获得了仲裁的支持。

油漆厂不服,认为吴斌是与劳务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本单位员工,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吴斌自1998年8月进入油漆厂工作,2008年之前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合同应当具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特性,但油漆厂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工作外包协议》并非以完成某项工作内容为目的。

因此,不能认定吴斌属于派遣公司为履行工作外包协议安排到油漆厂处完成劳务的人员。

且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吴斌一直在低温车间工作,该岗位常年性的、长期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工作岗位,不具有劳务派遣的岗位特点,因此,吴彬不属于劳务派遣。

法院认定油漆厂、吴斌及派遣公司签订两份合同是油漆厂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剥夺吴斌劳动权益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油漆厂与吴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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