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21公斤为报恩拒不认罪 没想老板反咬一口获死刑 二审会保命吗?

王绍涛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湖南人王良经过朋友介绍跟着一个比自己大十岁的万强做生意。王良负责给万强开车,打理老板的吃、穿、住、行,而万强这个老板对王良也是相当不错,从不亏待。长此以往,王良将万强当成自己的大哥,大哥让做的事儿,王良没有一丝的含糊。
2012年12月2日,万强和王良等一行人乘坐飞机来到了云南西双版纳。万强告诉王良,钱黄已经拿到了600万毒资,要王良安排钱黄将毒资送到打洛中缅边界交给卖方。12月5日,万强和王良开着宝马轿车在前面探路。路上他们随时和钱华通电话,通报前面是否有检查。
6号凌晨零点30分钱华在西双版纳景洪一家娱乐会所前的停车场被抓获。民警当场从他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旁的两个行李包内查获毒品21525克。
万强和王良也相继被抓获。
然而,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在多次被告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情况下,王良都拒不供述、拒不认罪。原因就在于王良为报恩,以为只要自己不说,就能帮助老板(第一被告)减轻罪责。
然而让王良万万没想到的是万强在法庭上却反咬他一口。声称王良才是主犯,购买毒品一事是由王良提出,联系毒品、毒资的交付等事宜都是王良完成,包括钱华也是王良要求联系的。因此,万强并不是主犯,而且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2014年6月,一审法院根据万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认定王良和万强都是本案的主犯,判处王良和万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立即执行。
接到判决书的一刹那,王良陷入极度恐惧和懊悔中,他幡然悔悟,却不知道是否还有机会为自己挽回一命!涉案毒品21公斤多,王良会免死吗?
接到一审判决后,王良的舅舅接多方打听找到了王绍涛律师。
采访对话

方弘:我们国家对毒品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涉及毒品的犯罪通常达到多少克就会判死刑?

王绍涛律师:所谓涉及的毒品还要区分是哪些毒品。如果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这些都属于剧毒,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笼统的回答,涉及毒品犯罪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

但是,在现实当中,法院基本上还有一个内部掌握的数额,比如云南这种边境地区,可能门槛就会高一点,也就是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会高一些。如果是在内陆,毒品犯罪本身就少。所以,内部掌握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门槛就低一些。

当然如果是鸦片,(因为它的纯度没有那么纯),毒品数量要求就会高些。

所以,毒品的数量以及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地域的不同,都可能对判处死刑有影响。实际上涉及毒品犯罪,还有走私运输、武装押运、累犯、团伙犯罪、拒捕等等。

因此,毒品的数量仅仅是量刑的一个方面,不是唯一的量刑标准。

方弘:本案涉案毒品20多公斤,王良即便不是主犯,有免死的可能吗?

王绍涛律师:是否判处死刑的标准,数量是最基本的,但不是唯一的。行为人是否属于主犯、谁是出资人、谁是买主、谁是卖主、认罪态度如何、是否有立功表现、是否属于武装的贩毒、是否属于有前科或者是累犯,或者以前是否有贩毒被处罚的记录等等。

这些因素决定了在毒品犯罪当中是否适用死刑,或者说用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因此,即便是20公斤毒品,如果不是主犯,完全有可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方弘:二审对于王良是否能免死非常重要,王良翻供是否就能免死?

王绍涛律师:这里面涉及到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非常专业的问题,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究竟是供认不讳还是拒不供认?供认多少,谁说了算?被告人该不该供述?供述多少?怎么供述?其实,这些问题都应该由律师提供非常专业的参考意见。

我们可以假设两种情况,第一种假设:如果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就足以认定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拒不供述,所有从轻减轻的理由、情节对其都毫无作用。因为,行为人连罪都不认,立功、从犯或者认罪态度好,没有意义,还有可能失去了一个辩解的机会。

第二种可能,这个案件完全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如果行为人一股脑儿的全部供认,就可能会陷入自证其罪的情况,轻则判刑坐牢,重则可能失去生命。

所以,面对这么一个严肃的问题,究竟该怎么供述,供还是不供,谁才能够为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其实唯一的只有律师。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其信息是不对称的。其不知道案件究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还是根本就没有证据。就像本案当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贩毒已经是非常清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王良还在矢口否认。那么,他所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完全都不起到任何作用,如果要有转机,他必须要如实的、全盘的把事实真相复盘出来,才有免死的可能。

方弘:即便王良已经幡然悔悟,二审他不仅愿意也想积极的翻供,但问题是从侦查起诉环节到一审他都拒不认罪,二审的翻供法院会认可吗?

王绍涛律师: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翻供问题,这涉及到被告人的供述怎么样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或者采纳。

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本能就是要指控犯罪。所以,公安或检查机关对被告人有罪的罪证方面的供述或者陈述的细节是非常注重,非常详细的。如果是无罪的、罪轻的这些辩解或者这方面的事实,有可能记录,但往往都是一笔带过的。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翻供要得到法官的采信其实非常难!

而在法庭上,因为庭审有时间限制,上诉人和辩护律师不可能长篇大论将这些细节都一一展示出来。但是,事实真相又必须要有具体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都需要非常繁琐的把被告人的冤屈完全展示出来。

所以,我们采用的是律师会见笔录的方式!因为,律师会见没有时间的限制,可以给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在充分宽松的环境下,把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还原出来,这就是细节。而这些细节是可以印证、查证的。

我们正是因为做了一个详细的,上万字的会见笔录,并在庭审当中又紧扣案件事实,向其他被告人庭审发问得到了相应的印证。而且会见笔录和案件的其他事实也很吻合。法官对我们会见笔录所反映出来的这些事实的可信度,在定罪量刑当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当王良把事实真相全部还原,我们就知道,他完全就是一个跟班、马仔,主犯万强的吃穿住行都是他在打理,这样主从关系就明确了。

另外一个方面,在案件当中王良一分钱也没有出过,而且他根本没有钱。20多公斤毒品需要准备巨额的资金来交易,这资金完全是主犯出的。王良把这个事实讲出来以后,法院完全可以查证。

不仅是20多公斤毒品,还有本案几百万的毒资用装苹果的箱子装了三箱,用奥迪车拉过来的。这些情节和本案当中的其他情节都能够吻合。

这样一看本案的主从关系明确了,也就是说王良在本案当中是一个典型的从犯。

事实上,王良还有立功的情节。他帮助司法机关查获了一起其他的案件。因为他交待了所有的事实,对自己犯罪感到非常的后悔,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而这也是是否判处死刑或者在法官量刑的时候必须考量的一个情节。

正是因为他把整个事实经过完全复盘,便于法庭查清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最终法院就改判了。

方弘:2014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王良的定罪量刑,改判王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良得以保性命的关键是什么?

王绍涛律师:其实就是他如实的进行了供述。这让他可以从轻减轻的立功情节都得到了认可。

但是,这种如实供述怎样能够得到查证,怎样得到法官或者法院的采信,必须要有专业律师提供意见。专业律师要能够说服被告人,用什么方法来做,才能得到法官的采纳采信,而且要和案件的其他被告,包括案件当中其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锁链,才可能达到效果。

结语

无疑,王良是幸运的,捡回了一条命。死刑在毒品犯罪中数量相对较多。无论吸食毒品还是涉毒犯罪,一旦和毒品有关,结局通常非常悲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必有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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