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7:小区会所产权到底归谁?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继续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小区会所到底归谁所有?
说到小区会所的权属,这在实践中争议也特别多。很多业主都理所当然的认为会所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为会所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会所属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那么按照物权法73条的规定,就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然而,会所的性质并非这么简单的认定,实践中与会所权属有关的纠纷也非常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点:
首先,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会所的权属属于业主所有,或者属于开发商所有。虽然物权法73条规定了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是会所并不必然属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范围。
其次,很多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往往是将会所界定为配套公建。所谓配套公建,是指开发商为了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权属不一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学校属于政府,居委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同的地方对于配套公建的产权规定各有不同。而会所一般指为居民提供娱乐休闲的场所。就建筑性质而言,会所不属于配套公建的范畴,但由于开发商往往把不同类型的配套公建集中在会所修建,于是会所往往又与配套公建联系在一起。由于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是按栋进行的,由于会所往往独立修建,故会所一般不会被业主分摊面积。
再次,判断会所的产权归属,可以有几个方法:
第一,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政府所有或者全体业主所有,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对于会所权属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第三,其他情形下,会所产权若是没有被分摊或特别规定,多数归开发商所有。
那么,是不是会所归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为所欲为呢?那也不尽然,比如有的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将会所作为重点配套进行宣传,结果开发商不但没有对会所进行营业,还私自转让了会所,导致业主无法使用,此时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